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疏忽或过失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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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要求旅行社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旅行社存在疏忽或过失。有些保险公司的老版本版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险”中也要求旅行社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旅行社存在疏忽或过失(“列明风险和特约风险”中将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食物中毒纳入保险责任,同时不要求旅行社存在疏忽或过失)。

太平洋、平安、天安、安邦等几家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这样规定的。由此可见,保险人只承担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责任。正确界定被保险人是否存在疏忽或过失,对判断保险责任是否成立至关重要。

疏忽,是英美法的概念,是指做了一个理智、谨慎的人不应该做的事。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违反了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行为人如果仅用一般人的注意就可以预见,但却怠于注意不作相应的准备。具体轻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应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一般认为,如果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尽该种义务,即存在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种过失是抽象的,不依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当作为标准。许多法学家将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统称为一般过失。简而言之,一般过失是指未尽到轻微的注意,重大过失是指,未尽到一般人的注意。

旅行社责任险理赔时应明确旅行社在服务中存在“疏忽、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才构成保险责任。而旅游活动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过程,旅行社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需与餐饮、住宿、出行、娱乐各相关单位发生联系,游客在整个旅行活动中发生的伤害既有可能是单纯因旅行社的过错责任引起的,也有可能是因旅行社和相关服务单位的共同过失造成的,或是由旅行社联系的相关接待单位的过错责任和其他意外风险共同造成的。因此针对具体案件应根据游客受损的事实分析受损的致害原因。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疏忽或过失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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