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疏忽或過失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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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責任保險條款要求旅行社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是旅行社存在疏忽或過失。有些保險公司的老版本版旅行社責任保險“基本險”中也要求旅行社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是旅行社存在疏忽或過失(“列明風險和特約風險”中將交通事故、自然災害、食物中毒納入保險責任,同時不要求旅行社存在疏忽或過失)。

太平洋、平安、天安、安邦等幾家保險公司基本上都是這樣規定的。由此可見,保險人只承擔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責任。正確界定被保險人是否存在疏忽或過失,對判斷保險責任是否成立至關重要。

疏忽,是英美法的概念,是指做了一個理智、謹慎的人不應該做的事。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過失分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和抽象輕過失。

重大過失是指,違反了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說,行為人如果僅用一般人的注意就可以預見,但卻怠於注意不作相應的準備。具體輕過失,是指行為人違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一般認為,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在主觀上已盡該種義務,即存在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是指行為人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種過失是抽象的,不依行為人的主觀意志為標準,而以客觀上應不應當作為標準。許多法學家將具體輕過失和抽象輕過失統稱為一般過失。簡而言之,一般過失是指未盡到輕微的注意,重大過失是指,未盡到一般人的注意。

旅行社責任險理賠時應明確旅行社在服務中存在“疏忽、過失”造成遊客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才構成保險責任。而旅遊活動是一個綜合性的服務過程,旅行社在組織活動的過程中,需與餐飲、住宿、出行、娛樂各相關單位發生聯繫,遊客在整個旅行活動中發生的傷害既有可能是單純因旅行社的過錯責任引起的,也有可能是因旅行社和相關服務單位的共同過失造成的,或是由旅行社聯繫的相關接待單位的過錯責任和其他意外風險共同造成的。因此針對具體案件應根據遊客受損的事實分析受損的致害原因。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疏忽或過失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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