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未檢辦負責人就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答記者問

最高人民檢察院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三個案例均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記者就此專門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主任鄭新儉。鄭新儉主任進一步介紹了最高檢下發這批指導性案例的背景、主要內容和意義。

問:我們得知,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了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三個案例分別是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駱某猥褻兒童案,於某虐待案,都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請您介紹一下最高檢為什麼要專門下發一批這樣的指導性案例?

答: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業務部門可以開展與其業務工作有關的備選指導性案例的收集、審查和推薦工作。按照最高檢領導的安排,2018年7月,我們從全國檢察機關辦理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選擇了這批案例,並向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推薦作為指導性案例下發,以強化對辦理此類案件的指導,後經過法律政策研究室審查和最高檢案例指導工作委員會研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決定,下發了這三個指導性案例。

一是為了指導各地檢察機關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是當前社會各界關注的重要問題。近年來,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屢屢發生,嚴重侵害未成年權利,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和諧穩定,必須堅決予以嚴懲。這批指導性案例均從不同角度,展示了檢察機關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權利的指導思想。如齊某強姦、猥褻兒童案,齊某利用其擔任小學班主任的工作便利,多次強姦、猥褻多名幼女,情節非常惡劣,給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又如駱某猥褻兒童案,駱某通過網絡猥褻未成年人,雖未直接與被害人進行身體接觸,但同樣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對任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都必須堅決予以嚴懲。下發此批指導性案例,就是為了加強對此類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加大打擊力度,堅決以法治利劍斬斷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

二是加強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案件辦理工作的指導,正確解決相關疑難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法律適用、證據把握上有其特殊性,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當前,各地辦理這一類案件,在證據標準和法律適用上存在握不一致、不準確的問題,影響了依法從嚴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力度,也不利於社會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效維護。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也希望最高檢加強對此類問題的指導。這批指導性案例所涉及的許多問題,都是實踐亟需統一認識的問題,其中既有證據審查認定的問題,也有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的問題。這批指導性案例的下發,必將有利於統一辦案標準,指導依法準確辦理此類案件,有力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三是指導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未成年被害人保護救助工作。未成年人被侵害後,身心會受到極大傷害,需要特殊保護和關愛幫助,因此檢察機關在指控犯罪的同時,應當加強對被害人的保護和救助,幫助他們恢復身心健康。這就需要我們綜合運用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等各種職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並有效預防此類案件的再發生。在這三個指導性案例中,有檢察機關加強刑事訴訟監督,依法懲治犯罪,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情況,如最高檢依法對齊某案提出抗訴,最高檢檢察長還親自列席最高法院審委會;也有檢察機關對被害人採取的“一站式詢問”,最大程度避免對未成年人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並開展心理干預等保護救助措施的情況,還有貫徹國家親權理念,依法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撫養權進行干預的情況。

問:請您介紹一下齊某強姦、猥褻兒童一案的有關情況,這個案例的指導意義有哪些呢?

答:齊某是一所小學的班主任,在一年多的時間裡,齊某將班裡多名不滿12歲的女生單獨叫到學校無人的宿舍、教室等地方,甚至帶到校外,進行猥褻或者強姦。他還在晚上熄燈後,以查寢為名,多次到女生集體宿舍猥褻女生。該案中,根據證據,能夠認定他多次強姦2名女生,猥褻7名女生,某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齊某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卻只合並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於2017年3月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這個案例的指導意義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如何準確把握性侵未成人犯罪證據審查判斷標準。性侵害犯罪較之其他犯罪,一般存在取證難、認定難的問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更加存在客觀證據、直接證據少,被告人一般不認罪的特點。齊某這起案件就很有代表性。齊某一直不認罪,直接證據只有被害學生的陳述,此外還有被害人同學證言等一些間接證據、傳來證據。在這樣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的抗訴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都認定了齊某的犯罪事實。因此這個案例在此類案件正確審查認定方面就有很強的指導性意義。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的審查,要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按照有別於成年人的標準予以判斷。審查言詞證據,要結合全案情況予以分析。根據經驗和常識,未成年人的陳述合乎情理、邏輯,對細節的描述符合其認知和表達能力,被告人的辯解沒有證據支持,結合雙方關係不存在誣告可能的,應當採納未成年人的陳述。

二是準確適用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規定。本案中,被告人齊某利用教師身份,分別多次對兩名幼女實施姦淫。終審判決中對此沒有認定屬於“情節惡劣”。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理由認為省高級法院沒有認定被告人齊某強姦犯罪“情節惡劣”,屬於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該抗訴理由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支持。該案例在此類問題的法律適用上,對今後的案件辦理也有指導意義。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規定了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更要依法從嚴懲處”的七種情形。實踐中,姦淫幼女具有從嚴懲處情形,社會危害性與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至四項相當的,可以認為屬於該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例如,該款第二項規定的“姦淫幼女多人”,一般是指姦淫幼女三人以上。本案中,被告人具備教師的特殊身份,姦淫二名幼女,且分別姦淫多次,其危害性並不低於姦淫幼女三人的行為,據此可以認定符合“情節惡劣”的規定。

三是準確適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規定。除強姦犯罪外,齊某還在女生集體宿舍等地多次猥褻7名被害女學生,其中5人多次猥褻,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沒有認定齊某在女生宿舍實施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屬於“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對齊某的猥褻兒童犯罪也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也提出了抗訴,要求改判,最高法院判決採納了抗訴意見。這項認定,對今後辦理此類案件也有重要意義,刑法對“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作出了從重處罰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3條規定了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所以,如何準確把握和認定“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至關重要。這起指導性案例中,對在規定列舉之外的場所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只要場所具有相對公開性,且有其他多人在場,有被他人感知可能的,就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判決表明:學校中的教室、集體宿舍、公共廁所、集體洗澡間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在這些場所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

問:這類犯罪確實給被害人造成了很大傷害,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僅僅事後打擊是不夠的。那麼除了下發指導性案例,檢察機關在預防此類犯罪方面有什麼舉措嗎?

答:除了通過下發指導案例促進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高執法辦案水平之外,各級檢察院還通過適時提出檢察建議的方式,進一步推動校園安全建設,預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特別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日前,最高檢向教育部發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建議有針對性地加強頂層設計,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幼兒園兒童和中小學學生的制度機制,加強對校園預防性侵害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處理有關違法違紀人員。該檢察建議得到了教育部高度重視。

據介紹,最高檢向教育部發出檢察建議後,各省級檢察院也將該份檢察建議書抄送本省教育主管部門及主管省(區、市)領導,同時報送了本省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情況。多個檢察院很快收到了該省(區、市)領導重要批示及教育部門的落實反饋意見。11月9日,貴州省政府有關負責人收到檢察建議後明確表示,要加大工作力度,確保該省幼兒園、中小學校校園安全。該省教育廳負責人也明確表示,將以此次檢察建議的辦理為契機,從提高認識、建章立制、強化人防技防等綜合防控、強化師德師風教育、嚴格責任追究和加強警示教育等方面全力抓好校園安全管理。11月6日,四川省政府有關負責人明確指示該省教育廳認真落實好最高檢的檢察建議,全面排查校園安全存在的問題,主動對接公檢法等部門,嚴格執行法律制度,壓緊壓實安全責任,確保校園安全穩定。重慶市委、市政府也表示要對侵害學生的教職工員工從嚴處理、堅決清除,加強市教委和檢察院信息溝通與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

問:我們瞭解到在第二個指導性案例中,被告人駱某通過網絡並非直接的身體接觸,對未成年人被害人實施了猥褻行為,而且構成既遂,這超出了對猥褻犯罪的傳統認知,請您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在駱某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駱某使用化名,通過QQ軟件將13歲女童小羽加為好友,並通過威脅恐嚇手段,迫使小羽被迫按照其要求的動作,自拍裸照傳送給駱某觀看。後駱某又以在網絡上公佈小羽裸照相威脅,要求與其見面並在賓館開房,企圖實施猥褻行為。因小羽報案,駱某在依約前往賓館途中被抓獲。這起案件是隨著網絡科技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類型犯罪,但並不是個例,其他一些地方也發生了類似案件。對這類案件,犯罪行為人往往辯稱自己沒有接觸被害人身體,最多是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在這類案件中,行為人客觀上確實實施了猥褻行為,也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應當認定為犯罪。為了有效打擊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我們專門整理了這個案例,指導各地在辦理類似案件中準確適用法律規定。只要行為人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裸體、敏感部位照片、視頻等供其觀看,嚴重侵害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構成猥褻兒童罪。

刑法沒有對猥褻兒童的具體方式作出列舉,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認定。實踐中,只要行為人主觀上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猥褻兒童的行為,侵害了特定兒童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的,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網絡環境下,以滿足性刺激為目的,雖未直接與被害兒童進行身體接觸,但是通過QQ、微信等網絡軟件,以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兒童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行為人通過畫面看到被害兒童裸體、敏感部位的,是對兒童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的嚴重侵害,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由於這類犯罪是網絡犯罪,對偵查取證又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檢察機關在辦理案件時,要及時固定電子數據,證明行為人出於滿足性刺激的目的,利用網絡,採取誘騙、強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被害人拍攝、傳送暴露身體的不雅照片、視頻供其觀看的事實。要準確把握猥褻兒童罪的本質特徵,全面收集客觀證據,證明行為人通過網絡不接觸被害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與直接接觸被害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相同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

問:第三個案例是於某虐待案。我們知道,虐待犯罪屬於家庭成員之間的犯罪,因此法律規定對虐待犯罪案件一般情況下“告訴的才處理”,屬於自訴案件。但檢察機關對這個案件提起了公訴而且建議法院對於某判處了禁止令。請您介紹一下這個案例在這方面的指導性意義。

答:於某虐待案中,11歲的被害人小田因父母離婚,父親丁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一直與繼母於某共同生活。於某以小田學習及生活習慣有問題為由,長期、多次對其實施毆打,致小田離家出走。案發以後,經鑑定,小田頭部、四肢等多處軟組織挫傷,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網絡披露該案信息後,引起輿論關注。當地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和心理諮詢機構的人員對被害人小田進行詢問和心理疏導,通過調查發現,其繼母於某存在長期、多次毆打小田的行為,涉嫌虐待罪。由於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沒有向人民法院告訴的能力,也沒有近親屬代為告訴。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於某以涉嫌虐待罪立案偵查。2017年11月24日,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次日,犯罪嫌疑人於某投案自首。2018年4月26日,公安機關以於某涉嫌虐待罪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在法庭審理階段,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時,考慮到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緩刑,向法庭提出應適用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於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於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被告人於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根據刑法規定,虐待犯罪一般情況下是告訴的才處理的,但刑法同時也規定“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而本案的指導意義在於,被虐待的未成年人,往往因年幼無法行使告訴權利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的情形,應當按照公訴案件處理,以及時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權利。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對可能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可以建議禁止其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員虐待的案件,結合犯罪情節,檢察機關可以在提出量刑建議的同時,有針對性地向人民法院提出適用禁止令的建議,禁止被告人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督促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認真改造。

問:我們瞭解到,本案中,檢察機關除了指控繼母於某的犯罪外,還支持小田的母親申請法院判決把小田的撫養權變更為母親行使,這又有什麼意義呢?

答:檢察機關在辦理本案中發現,2015年9月,小田的親生父母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其隨父親生活。小田的父親丁某於2015年12月再婚。丁某長期在外地工作,沒有能力親自撫養被害人。檢察人員徵求小田生母武某的意見,武某願意撫養小田。檢察人員支持武某到人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權。2018年1月15日,小田生母武某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撫養權訴訟。法庭經過調解,裁定變更小田的撫養權,改由生母武某撫養,生父丁某給付撫養費至其獨立生活為止。

這個案件體現了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提供全面綜合有效司法保護的做法。我們不僅要依法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還要注重保護涉案未成年人的民事權益,幫助被害人改善生存、家庭、教育環境,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本案的指導意義在於,夫妻離婚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對未成年人實施虐待或者其他嚴重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不適宜繼續擔任監護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監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變更撫養權訴訟,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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