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袁隆平”3個字不能這樣用!

獲得名人題字是好事,但也要當心,即使是名人親手送給你的簽名,也不一定可以作為商業推廣使用。湖北農華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農華)就經歷了這方面的教訓。

11月1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瞭解到,隆平高科(000998,SZ)起訴湖北農華侵權一案日前有了新進展,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認定,湖北農華未經許可商業性使用袁隆平親筆題字的“袁隆平”字樣,侵害了隆平高科獨佔“袁隆平”姓名的合法權益,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瞭解,2014年底,袁隆平與隆平高科簽訂《品牌許可使用協議》,將“袁隆平”“隆平”等以獨佔許可的形式,授予隆平高科在經營過程中使用。

2007年,“雜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為湖北農華題字“湖北農華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並落款“袁隆平 二OO七.十.十”字樣。在這之後,湖北農華將“湖北農華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袁隆平”印製在公司產品的外包裝中。

2014年,隆平高科與袁隆平簽訂《品牌許可使用協議》,獲得了“袁隆平”“隆平”等獨佔許可使用權。

2016年4月,隆平高科發現湖北農華在產品包裝上印刷“袁隆平”字樣,隨後對其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象徵性索賠經濟損失1元。隆平高科方面認為,上述行為構成侵權,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拿到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鄂民終3252號)顯示,隆平高科提出,侵權產品包括“農華9號”“榮華698”和“兩優038”水稻雜交種產品,這三款產品的侵權方式基本一致,均系在產品外包裝正面右上角印刷手寫字體的“湖北農華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袁隆平”字樣。

湖北農華則表示,印刷的字樣均直接來源於袁隆平對湖北農華公司的題字,來源合法,不存在抄襲、模仿等情形,並且,上述字樣用於反映題字的具體內容和指示題字人袁隆平院士的身份,而非直接用於商業宣傳,且涉案產品外包裝上的“袁隆平”字樣置於湖北農華公司名稱之後,字體明顯較小較細。因此不構成侵權行為,也不構成不正當商業競爭。

10月底,該案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判決書指出,相關落款題字是袁隆平院士的書法作品,被告公司未經許可無權用於產品商業推薦和廣告宣傳。湖北農華在產品外包裝上以題字落款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樣,屬於商業性使用,侵害了隆平高科的合法權益,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11月9日下午,記者致電湖北農華,有工作人員稱公司目前已沒有侵權產品了,其他詳細信息需待相關負責人外出回來後再做答覆。

“實際上,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擁有名人簽名、題字作品原件的所有人,是不能將簽名題字用於商業用途的。”湖南聞勝律師事務所娛樂體育法律師劉凱對記者表示,簽名題字中,作品所附有的姓名權利與著作權並不會隨著作品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同時,劉凱也指出,在國內,把自然人的名字獨家授權給第三方公司進行商業性使用的情況並不多見,尤其是科技領域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侵權現象時有發生。

這從隆平高科的遭遇上也能略知一二,據該公司法務部相關人士介紹,一直以來,對“隆平”“袁隆平”品牌的侵權行為層出不窮,最常見的主要有兩種:一是在公司名稱和商標中帶有“隆平”“袁隆平”字樣;二是將袁隆平的照片、題字等用在公司網站、產品包裝、車體等作商業宣傳。

記者從該公司瞭解到,近3年來,隆平高科先後打擊侵犯“袁隆平”“隆平”等商標權、袁隆平姓名權、肖像權、隆平高科企業名稱權等知識產權企業或個體戶上百起……

劉凱同時還告訴記者,放眼世界,在體育娛樂領域,將名字授權給企業使用卻非常常見,因此對名人的簽名、題字作品的使用,要更加謹慎,“比如,我們所熟知的‘邁克爾.喬丹’就是將姓名的合法權益授權給了耐克公司。”

此外,劉凱介紹稱,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可以見到部分公司、旅遊景區等招牌用的都是名人題字作品,但嚴格來說,如果這些招牌沒有經過授權,也屬於侵權行為。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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