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處級幹部未向組織報告4次赴日 謊稱休產假被雙開

歲末年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也迎來了“大考”——年度集中填報。

領導幹部為什麼要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哪些情況可能會栽倒在這一問題上?如何避免踩“紅線”?讓我們一一解答。

正確看待組織擰緊監督“螺栓”

記者梳理發現,2015年6月15日,在中央紀委關於國家工商總局原副局長、黨組成員孫鴻志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廖永遠違紀違法的通報中,首次出現了“嚴重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表述。自此,類似表述在各地發佈的違紀通報中不時出現。

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領導幹部必須遵守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是檢驗領導幹部對黨組織是否忠誠老實的重要標誌。

領導幹部為什麼要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建教研部教授趙緒生指出:“這既是自覺履行黨章規定‘對黨忠誠老實’的基本義務,也是踐行入黨誓詞‘對黨忠誠’的莊嚴承諾。”領導幹部不是普通公民,大多是共產黨員且身居要位。他們作為黨員隊伍中的優秀分子和骨幹分子,必須在遵守黨章黨紀黨規上發揮先鋒模範作用。黨組織賦予領導幹部權力,既是信任、培養,更是考驗。

“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沒有監督的信任就等於放任,不受監督的權力是極其危險的。”趙緒生道出了另一層更重要的含義,黨組織要把監督的“螺栓”擰緊,使領導幹部心懷敬畏和戒懼,確保他們用公權力真正為人民謀利益。

“這是領導幹部應盡的義務,是黨的規矩。如果沒有對黨員個人事項的瞭解和掌握,那麼所謂的對黨員的監督和管理就是鏡中月、水中花。”清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王傳利一語道破關鍵。

他進一步解釋,領導幹部不報告個人婚姻變化情況,不報告個人收入情況,得不到黨組織的及時監督和管理,得不到黨組織的提醒和勸勉,一旦出現婚姻關係混亂、鉅額財產不明、受到境外勢力的拉攏等現象,鑄成大錯,則悔之晚矣。

著眼於建立完善中國特色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2017年初,《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同步出臺。《規定》《辦法》堅持突出重點,力求精準科學,強化監督約束,對報告主體、內容、抽查核實及結果處理等作出改進完善,對於進一步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從嚴管理監督幹部,意義深遠。

故意瞞報漏報為哪般

“從年度隨機抽查和重點抽查情況看,漏報、錯報或填報不規範的比例接近一半,其中涉及房產、投資、理財等方面的相對較為突出。”全國政協副主席、交通運輸部黨組書記楊傳堂曾在交通運輸部警示教育會議上提及。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幹部態度不認真、填報不嚴肅,同時也不排除少數幹部主觀故意的可能。此外,少數單位黨委(黨組)也存在重視程度不夠、認識不到位的問題,甚至存在“大而化之”“含糊過關”的心態。

“如實、準確、全面”是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基本要求,自然不得漏報,更不能謊報、瞞報。梳理典型案例發現,瞞報、漏報主要有以下情形——

對家庭主要資產“語焉不詳”,尤其是房產、投資。海南某省直單位處長,2015年擬提拔為省管幹部。經核查,他未報告其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共2套房產,總面積達260平方米。由於未報告房產面積較大,認定為隱瞞不報,根據有關規定暫緩提拔。杭州市曾有4名處級幹部瞞報、漏報個人有關事項被暫緩提拔。當事人對“資產”漏報的解釋是,“以為已經出手”的股票實際並未賣出,或者是對配偶所認購的基金“不知情”等。

違規持有因私護照,未經許可出國出境。湖南省郴州市商務局原副處級幹部陳曉梅在郴州市口岸辦工作期間,於2012年至2015年,未向組織報告未經批准,先後4次出國到日本。其中2014年2月,陳曉梅身在日本,卻告知單位正在西安休產假;2015年3月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時,隱瞞其2014年至2015年赴日本攻讀碩士的情況,最終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家人長居海外,對“裸官”身份隱瞞不報。2014年,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結合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對“裸官”進行摸底。近千名在限入性崗位任職且配偶或子女不願意放棄移居的領導幹部,最終被調整崗位。科技日報社原副社長湯東寧的情形則比一般的“裸官”更嚴重。他和配偶子女均獲取了英國永久居留權,多次因私出國,事後隱瞞不報,且未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中如實填報。2015年,他受到開除黨籍、行政撤職、由三級職員降為六級職員三項處罰,自食惡果。

隱瞞婚姻變化。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楊崇勇長期向組織隱瞞婚姻變化情況,被喻為現實版“高育良”,最終因嚴重違紀於2017年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研究室副主任蘇靜就曾一針見血地指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都是有明文規定的,不許打“擦邊球”,有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離婚、結婚許多年,也不向組織報告,就是不講規矩,而規矩一旦被突破,離違紀就不遠了。

檔案造假。2014年7月,中組部發布山西查處太原市質量檢驗協會原秘書長王紅英檔案造假案。2003年12月,王分別請託時任太原市商貿委員會組織部部長、人事處處長王秋蘭和太原市財貿綜合開發中心主任李某某,偽造自己擔任太原市財貿綜合開發中心副主任(正科級)的《幹部任免呈報表》並加蓋公章。同時,王實際出生日期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來先後3次進行塗改,最後將出生日期改為1978年12月15日。

種種案例顯示,“心中有鬼”“見不得光”往往是未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的主要原因。或者是數目過大、財產性收入來源過多,或者是為自己“鋪路”“搭橋”採取非正常手段,或者是源自官場陋習的選擇性申報,其中不乏涉嫌違規甚至腐敗所得的情形,因此刻意隱瞞。

如何避免大意踩“紅線”

“我僅憑個人記憶填報個人有關事項,未與家屬溝通核實,因而少報了一項住房信息內容。”2017年,雲南省勐臘縣處級幹部李某在縣級領導班子換屆中,因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被群眾實名舉報並查實,最終被“一票否決”,失去了換屆人選考察機會。

按照中央有關規定,2015年全面實行“凡提必核”,凡是擬提拔為副處級以上幹部人選、後備幹部人選及轉任重要崗位人選等,都要進行重點查核。2016年以來,在地方領導班子換屆中,既對新提名人選“凡提必核”,又對擬繼續提名人選全部查核。無論領導幹部因何種原因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一律不提拔重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取消換屆繼續提名資格,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黨的十八大以來,截至2017年8月,全國因不如實報告等問題,被暫緩任用或取消提拔重用資格、後備幹部人選資格1.1萬人,受到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10.38萬人,誡勉1.98萬人,組織處理651人,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609人。

如果能把對黨忠誠老實時刻擺在心中的首要位置,這些幹部又怎會付出上述代價?濟南市委組織部曾向媒體介紹,從過去抽查情況來看,主要存在領導幹部對填報不夠重視、政策理解不準確、未認真核實原始證件等問題,比如有的漏報閣樓、車庫等房產輔助設施;有的填報股票的時間節點不對;有的以子女繼承其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的房產為由表示本人不知情;有的以親戚、同學、朋友等私自將房產、股票、基金轉移到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造成錯報、漏報。

如何做到填報無差錯?浙江省委組織部幹部監督室相關負責人這樣“支招”,思想上要高度重視,報告紀律要嚴格遵守。現實中,部分領導幹部思想上不夠重視,有人填報時未仔細閱讀填表須知和填表說明,對填報要求一知半解。如某地一正處級幹部,因妻子名下的兩套房產是婚前財產,誤認為不屬於填報範圍,造成漏報。有人填報不認真,沒有查閱核對有關原始憑證,僅憑印象粗略估計,造成少報漏報。如某縣一科級幹部,填報房產面積時未核對房產證,造成少報告房產面積129.3平方米,受到誡勉處理。

丈夫志氣直如鐵,無曲心中道自真。自1995年實行領導幹部收入申報開始,以“家事”“家產”為對象的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已經走過二十餘年。從只報不查到既報又查,從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隨機抽查比例從3%-5%提高到10%,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已經成為全面從嚴治黨的一把出鞘利刃。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絕不是個人“小節”,而是不守紀律的“失節”。作為領導幹部,必須把對黨忠誠視作最為根本的政治紀律嚴格遵守,把如實填報個人有關事項當作對黨忠誠的試金石。(本報記者 管筱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