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票房”“侵權”《後來的我們》被告,究竟經歷了什麼?

《尖叫直播》認為,貓眼(《後來的我們》的製作方和發行方)和《後來的我們》片方為了吸引大眾觀看自己的影片,先是通過被告天貓票務平臺炒熱自己的電影《後來的我們》大面積購入預售票,誘導各院線根據該影片的預售數據搶佔排片率;再於上映當日利用被告貓眼平臺的退票機制完成退票,從而將自己電影的票房數據和排片率拉到極高的水平線,虛高自身票房。

“偷票房”“侵權”《後來的我們》被告,究竟經歷了什麼?

《尖叫直播》認為這種行為損人利己,嚴重打壓和擠掉了其他同期待上映影片的排片量和票房收入,損害了其他電影製作人的合法權益,屬於不正當競爭。

《尖叫直播》除了要求貓眼和《後來的我們》片方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和公開道歉外,還要求對方賠償影片上映當天10小時內直接損失的1000萬元。

“偷票房”“侵權”《後來的我們》被告,究竟經歷了什麼?

不過,對於“偷票房”一事,時任電影局市場處處長周寶林曾表示,“自購票房並不屬於違法,其行為相當於電商前不久舉辦的三八節包場看電影活動。至於算不算一種新型營銷模式,現在還不好說,電影局也在對此現象進行研究和討論”。

目前,《尖叫直播》的訴求結果仍未公佈。不過,短短八個月後,《後來的我們》又一次被告,原告是武漢光亞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

“偷票房”“侵權”《後來的我們》被告,究竟經歷了什麼?

微博認證為華語傳媒董事長的翁宏才,在微博中點名劉若英,暗諷其“借”《後來的我們》賺的盆滿缽滿,沒有考慮到原創作者被侵權的感受?並曬出幾張案件細節照片,起訴影片涉及“不正當競爭”,並索賠7000萬。

“偷票房”“侵權”《後來的我們》被告,究竟經歷了什麼?

翁宏才隸屬於武漢光亞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也就是購買了歌曲《後來》影視改編權的公司。在他看來,劉若英執導的《後來的我們》無論在片名還是影片內容上,都與歌曲立意相似,疑似構成侵權。

再者,據他所說,由他們公司工作人員所出的劇本和策劃,曾通過劉若英經紀人葉茹婷之手,轉交給劉若英。劉若英雖然沒有給他們回應,卻另起爐灶創建一個全新團隊,照搬了他們的策劃,且電影《後來的我們》的總策劃、總製片人就是葉茹婷。

“偷票房”“侵權”《後來的我們》被告,究竟經歷了什麼?

對於翁宏才的控告,《後來的我們》片方敘述反擊,表示該指控不實,《後來的我們》故事內容是根據劉若英撰寫的短篇小說《過年,回家》改編,知識產權上從未侵害任何個人或公司權益,將針對該誹謗行為,依法採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

“偷票房”“侵權”《後來的我們》被告,究竟經歷了什麼?

但是,翁宏才表示《過年,回家》的小說僅2000多字,遠遠不足以支撐一部電影的內容,且據看過該小說的讀者介紹,電影在很多方面和小說完全不像,可以當成是兩個獨立的作品來看待,硬要拉一個IP當套子的話,歌曲《後來》比小說《回家,過年》,更像是電影的原著。

那麼,從法律層面來看,武漢光亞文化和《後來的我們》到底誰說得在理?《後來的我們》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的具體範圍在哪?

對此,《影視圈》請到了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菲律師和實習律師李楠楠,給出專業解答。

“偷票房”“侵權”《後來的我們》被告,究竟經歷了什麼?

翁宏才認為《後來的我們》是通過歌曲《後來》改編而來,侵犯了歌曲的改編權。

《後來》作為音樂作品,主要由詞曲構成,其長度和表達內容比較有限;《後來的我們》屬於電影作品,需要經過選景、選角、表演、配音、後期等程序,並配以服裝、化妝、道具、背景音樂等,上述所有因素都可能構成電影作品的獨創性。

如果電影並非使用音樂作品的整體或者片段,而僅僅是與音樂作品的立意相似,在通常狀態下,歌曲的立意或者講述的故事,對於電影而言只能算作思想,而非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這樣的情況下,很難認定電影侵犯了歌曲的改編權。

“偷票房”“侵權”《後來的我們》被告,究竟經歷了什麼?

《後來的我們》片方名譽侵權,在訴訟結果公佈前,一切都是未知。吃瓜群眾也應理智吃瓜,不要被網上的言論帶節奏,陷入輿論風波。

大家對於此事有什麼看法與觀點,歡迎在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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