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到》作者陳彼得訴《九層妖塔》侵權 獲賠300萬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李夏)因認為歌曲《遲到》被電影《九層妖塔》作為插曲及情節使用,侵犯了其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改編權、發行權、攝製權等六項權利,臺灣著名音樂人陳彼得(陳曉因)將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影公司)、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想者公司)、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公司)、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動公司)以及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告上法庭。

4月25日下午,該案在北京朝陽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一審判決四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致歉聲明,此外,四被告與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

據瞭解,《遲到》於1981年由臺灣歌手劉文正演唱併發行後,因其優美的旋律及歌詞,獲得大眾的喜愛,成為時代經典。

此前,陳彼得(陳曉因)訴稱,自己是音樂作品《遲到》的詞曲作者,對《遲到》的詞曲享有著作權。“2017年5月,我發現在未經我授權的情況下,《遲到》被中影公司等四被告出品的電影《九層妖塔》作為插曲及情節使用,侵犯了我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改編權、發行權、攝製權等六項權利。”

庭審中,五被告均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中影公司和夢想者公司答辯稱,陳曉因已將《遲到》著作權轉讓給他人,不是本案適格原告。另外,藝動公司已經通過音著協獲得在《九層妖塔》中合法使用《遲到》的權利,不構成侵權。二公司稱其未參與《九層妖塔》的拍攝和製作事宜,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此外,稱原告陳曉因主張刪除侵權內容的主張不合理,認為本案不存在侵害陳曉因著作人身權的情形,不應賠禮道歉;且原告索賠費用過高,不應得到支持。

樂視公司辯稱,陳曉因已不再享有《遲到》的著作權,不具有主體資格。另外,《九層妖塔》使用的音樂經音著協合法授權並支付全部使用費,不侵犯《遲到》的著作權。我公司僅負責《九層妖塔》的投資、宣傳和發行,對音樂的使用沒有審查義務,也沒有主觀過錯。因此,我公司不同意陳曉因的全部訴訟請求。

藝動公司辯稱,陳曉因已將《遲到》權利轉讓,經過數次流轉,權利已由環球音樂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享有,陳曉因不是本案適格原告。我公司與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公司等簽訂了《九層妖塔》合作投資、承製合同,我公司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無任何違約行為。我公司也已經從音著協取得涉案音樂的合法授權,且音著協作出權利無瑕疵保證,我公司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我公司未侵犯陳曉因任何著作權,無需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責任,陳曉因要求的經濟損失畸高,也未提交經濟損失的證據。因此,請求法院駁回陳曉因全部訴訟請求。

音著協述稱,陳曉因已將《遲到》的權利轉讓給他人,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非本案適格原告,請求法院駁回陳曉因的起訴。此外,還稱自己為使用方藝動公司和授權方環球音樂出版有限公司方面牽線搭橋的行為性質是版權代理,藝動公司支付了相應的費用。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陳曉因是音樂作品《遲到》的詞曲作者,確認陳曉因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主張權利。中影公司等四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九層妖塔》中使用陳曉因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遲到》原曲歌詞80%以上,旋律基本沿襲原曲,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侵犯了陳曉因的複製權。《遲到》隨同《九層妖塔》電影拷貝,被複製成多份提供給多家影院公映,侵犯了陳曉因的發行權。將《遲到》以攝製電影的方法固定下來,侵犯了陳曉因的攝製權。《九層妖塔》在對《遲到》使用過程中,將原曲前奏8小節縮減為5個小節,改動了主旋律的排列,對於以旋律、音調為核心的音樂作品而言,上述改動,已經侵犯了陳曉因的修改權。

但上述改動,沒有創作出新的作品,故不構成對陳曉因改編權的侵犯,也沒有達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未損害原曲作者的聲譽,也不構成對陳曉因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的涉案行為侵犯了陳曉因複製權、發行權、攝製權、修改權,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故法院一審做出此判決。

《迟到》作者陈彼得诉《九层妖塔》侵权 获赔300万

圖為宣判現場。攝/記者 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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