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湖國旅代訂機票出錯,廣州一消費者無故蒙受損失

羊城晚報訊 記者唐珩報道:委託旅行社代訂機票,本來是想省去一些麻煩,不料旅行社卻少定了兩張票,善後時又推諉扯皮——日前,市民唐先生就遇到了這麼一件煩心事。

今年7月,唐先生組織學生及家長參與在北京舉行的作文比賽。在此之前,他委託廣東南湖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南湖國旅”)購買一行53人的廣州往返北京機票。不料,當一行人7月28日於首都國際機場辦理返程手續時,發現有兩名家長沒有登記購買信息,而她們的孩子卻成功辦理了登機手續。唐先生馬上聯繫旅行社的銷售代表,經查詢發現是由於旅行社工作人員錄入名單時出錯,導致兩名家長沒有登記返程信息。而此時,該航班僅剩頭等艙機票。為保證孩子的安全,唐先生再次致電旅行社銷售代表,在徵得該銷售同意後為兩位家長購買了頭等艙機票(兩張機票合共11600元)。返回廣州後,唐先生多次向銷售代表提出返還機票費用要求,但其表示公司只賠償一張機票的費用(5800元),且以“領導不在”為由拒絕面談。無奈之下,唐先生向廣東省消委會投訴,要求旅行社全額賠償機票費用共11600元並道歉。

廣東省消委會接到投訴後,即對南湖國旅進行調查瞭解。經多次催辦後,該旅行社於10月29日回覆省消委會稱,只同意賠償5800元。並認為,消費者是自行擴大損失。基於投訴調解無效,省消委會建議唐先生通過司法途徑繼續維護其合法權益。

省消委會法律專家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消費者付費委託旅行社訂購往返機票,已構成有償委託合同關係。但由於南湖國旅的失誤,僅訂購了孩子的機票而成人卻沒有訂購,其做法已經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採取補救措施,儘快安排其乘機。而本案的特殊性是基於對未成年人監護的需要,家長理應陪同,南湖國旅在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如果不同意消費者購買頭等艙機票,也應當積極為小孩辦理改簽,讓孩子與家長乘坐同一航班。南湖國旅銷售代表口頭承諾消費者可以選擇頭等艙,但事後拒絕返還頭等艙機票款的做法,顯然有失誠信。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依法有權要求南湖國旅補償頭等艙機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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