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小學生因美生恨肢解同窗,法院因其不滿14歲不追究刑事責任

13歲小學生肢解好友

案件是一名未滿13歲少女,尚在就讀小學六年級,因不滿同班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懷恨在心,將其約至自家殺害,並砍斷頭顱、手臂裝入袋中。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父母賠償原告各項費用10.8萬元。

13歲小學生因美生恨肢解同窗,法院因其不滿14歲不追究刑事責任

2012年,13歲的周某在南丹縣裡湖瑤族鄉仁廣小學讀書,與不滿13歲的覃某是同班同學,平時兩人關係比較好,且兩家都是同一條街上的鄰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學們喜歡與周某玩耍,並曾議論她長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對周某心生嫉妒並懷恨在心。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周某到家中玩耍時,覃某趁周某低頭玩手機之際,用木凳砸周某頭部並至其暈倒。因害怕周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便從家中找來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對周某行兇,至周某當場死亡。後覃某還將周某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料袋,並清理案發現場血跡。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判處,覃某父母已賠償原告1萬元前提下,還需賠償原告共9.8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

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13歲少女手段之殘忍,未成年保護下的法律究竟保護了誰?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出自未成年人保護法。

13歲小學生因美生恨肢解同窗,法院因其不滿14歲不追究刑事責任

上圖是2012年被肢解女孩扔到荒野,發現後其母親放聲大哭痛不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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