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遺棄她,姐姐卻對她說:“妹妹,讓我來當你的監護人吧!”

近日,上海市嘉定區法院判決撤銷劉某對女兒小琴的監護資格,並指定趙某為小琴的監護人。

趙某和小琴是一對特殊的“姐妹”,她們年齡相差30歲,彼此之間毫無血緣關係。“妹妹”小琴自小被生母遺棄,在鄰居家長大,“姐姐”趙某表示想成為其監護人。2018年7月24日,二人來到嘉定區檢察院尋求幫助。同年12月18日,趙某和小琴向嘉定區法院提交申請,申請撤銷小琴母親劉某的監護人資格,嘉定區檢察院支持起訴。

據悉,這是嘉定區檢察院辦理的第一起在遺棄案中撤銷監護權併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的支持起訴案件。

被遺棄女孩在鄰居家生活11年

生母遺棄她,姐姐卻對她說:“妹妹,讓我來當你的監護人吧!”

2003年,劉某未婚生下女兒小琴。小琴4個月大的時候,劉某將她送到鄰居趙家,每月支付生活費,偶爾探望。2007年後,劉某逐漸與趙家斷了聯繫。小琴成了趙家一個沒有血緣的女兒,趙某的母親也成了小琴的“媽媽”。2012年5月,趙母因病去世,趙某承擔起撫養小琴的責任,亦姐亦母,悉心撫養她至今。至於劉某,十餘年間從未回來探視過小琴,也未聯繫趙家支付撫養費。

接待中,檢察官問小琴:“還記得小時候母親來看過你嗎?”小琴微仰著頭想了想說:“好像還有一點印象。”被問及“是否願意繼續跟姐姐一起生活”時,小琴則毫不猶豫地點頭表示願意。

“臨時照料人”身份

無法解決女童現實問題

生母遺棄她,姐姐卻對她說:“妹妹,讓我來當你的監護人吧!”

多年來,趙某與小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如果小琴需要一個稱職的監護人,履行監護人的職責來保護她,維護她的權益,那麼我願意擔任她的監護人。”

按照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按順序擔任監護人。因為劉某多年來下落不明,小琴的監護權問題一直懸而未決,十餘年來悉心照顧她的趙某隻能算是“臨時照料人”。加上劉某當年非婚生下小琴,也未給小琴辦理過戶籍登記,導致其十幾年來一直是“黑戶”。

瞭解了趙某和小琴的訴求,嘉定區檢察院檢察官向區民政部門、小琴住所地居委會了解情況,並於2018年7月26日向公安機關移送小琴生母劉某涉嫌遺棄罪的線索,公安機關隨即立案。同年8月23日,劉某被抓獲到案,如實供述了她遺棄小琴的事實。

為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2018年11月,嘉定區檢察院召開未成年人監護權問題研討會,邀請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市民政局、市兒童臨時看護中心、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區教育局等部門及高校法學專家,就遺棄罪的認定、監護權的撤銷與指定等問題進行研討。

嘉定區檢察院審查後認定,犯罪嫌疑人劉某將年幼的小琴遺棄在鄰居家中,對小琴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其行為涉嫌遺棄罪。

檢察機關支持變更監護人之訴

生母遺棄她,姐姐卻對她說:“妹妹,讓我來當你的監護人吧!”

案子要辦,小琴的監護權問題也要解決。檢察官在辦理案件時發現,劉某自2007年離開小琴後,一直居無定所,無固定職業,沒有能力也沒有意願撫養小琴。小琴的外祖父母生活在外省,且年事已高,缺乏經濟來源,又從未與小琴共同生活過,在當地村委會見證下已經明確表示放棄撫養權。

鑑於小琴近親屬中沒有能成為合適監護人的人選,嘉定區檢察院檢察官告知小琴及趙某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劉某監護人資格,並建議小琴住所地居委會擔任或指定合適的監護人,後小琴住所地居委會同意由趙某作為小琴的監護人。

為有力支持變更監護人之訴,檢察官專門委託上海市嘉園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對小琴的基本情況、身心健康狀況及意願等各方面進行調查評估。

社會調查顯示,小琴與趙某感情深厚;在趙某的監護下,小琴的思想行為良好,生活與學習情況正常穩定;小琴正值青春期,此時不適宜更換陌生的照料人或監護人。同時,檢察官聯繫區法援中心對趙某和小琴進行法律援助,安排有豐富辦案經驗的女律師協助她們向法院提交申請,申請撤銷劉某監護人資格,並依法指定趙某為小琴的監護人。同時,檢察機關決定依法支持起訴。

2018年12月27日,嘉定區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檢察官出庭支持起訴。2019年1月2日,法院判決撤銷劉某的監護人資格,並指定趙某為小琴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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