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案例】
2011年3月,王某的儿子小王和小刘登记结婚,登记后,王某出资全款为小王置办了一套新房,并将房产登记在小王个人名下。夫妻二人和和美美过起了小日子,不料,天有不测风云,世事难料。2015年8月,小王因突发疾病不幸去世。这时,王某想将该房屋收回,但却遭儿媳小刘的反对,认为该房产也有自己的一份。
儿子去世,
眼看着自己的房产被人瓜分,
父母之前赠与儿子的房产,
还能要回来吗?
到底法院会怎么判呢?
咱们一起来看看
【法 院 判 决】
该房屋属于小王遗产,小王在去世前并未立下遗嘱或者遗赠,其名下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儿媳小刘及王某夫妻共同继承。
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
你有什么感想?
儿子没了
房子也被分了
这老两口的心哪
扎心了
小伙伴们是不是也想问:
为什么会是这样一个结果呢?
且看本期律师来解读分析
【本 期 嘉 宾】
·黄磊·
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非诉部主任
吉林遗嘱库主任
吉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
长春市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理事
长春市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联系电话(微信):13043319777
【律 师 分 析】
01
婚后由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王某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将房产登记于儿子小王名下,故该房产属于小王个人财产。
02
王某夫妻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小王名下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从其订立之日起生效。但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规定了两种撤销方式:
(一)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王某将房产赠与小王并办理完毕房产登记手续,所以王某无权撤销该赠与。
(二)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显然不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撤销情形,故王某也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取回该房产。
03
虽然房产属于小王的个人财产,但是当他去世时,又转化为遗产,应按照遗产处理。而小王生前没有遗嘱及遗赠,应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小王生前无子女。
显然,在本案中,虽为个人财产的房产,但作为遗产处理时,该房产应由同一顺位的儿媳小刘及王某夫妇共同继承。
【律 师 提 示】
01
本案中,父母在为子女购置新房时,全额出资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这一赠与行为有效规避了,因子女婚姻不稳定,离婚时,其配偶分割一半财产的风险。
02
但是,如果受赠的子女不幸先于父母去世,父母赠与的房产就会被认定为遗产。而这时,没有任意撤销权及法定撤销权的事由发生,父母无法要回已经赠与给子女的财产。提前赠与房产给子女,父母不仅失去了财产的支配权,也没有达到财富的理想传承。
03
“明天和意外不知哪个先来”,生前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继承人及分配方案。对于父母来讲,不提前赠与财产,对自己的财产有支配权,过世以后再行继承。对于本案中的小王来讲,虽然年轻,但是突发疾病,始料不及。假若生前订立遗嘱,有效分配,就可避免诉讼案件发生,亲人反目成仇。
律师提醒的极有道理
世事难料
真的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
未雨绸缪不是件坏事
接下来
一起了解一下
今天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法 律 条 文】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继承法》第10条规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今老年人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况屡见不鲜
但是除非满足《合同法》撤销赠与的情况
否则赠与的房屋一般无法收回
所以在赠与子女房屋这件事上
各位父母还是需要三思而后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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