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箐:员工外出租车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今天为大家讲解的问题就是许多人在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企业人员异地因公出差,根据工作的需要打的费用是否可以做增值税进行抵扣的问题。对于这种税收问题大家不需要将问题的焦点放在“应公出差”上,因为这一点在税收上属于因,而谁座了这个车才是问题的关键点,我们称之为行为的果,因为税务稽查对纳税人涉税问题识别就是因果论证的过程。这种过程就构成了税务稽查分析过程,就是我们常说说的一因一果、一果多因、一因多果,同因异果、异因同果、互为因果等等。

那么对于应公出差这个因所带来的打的这个果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进行抵扣。我们可以按照税法规定采取排除法的方式进行判断:

一是,首先允许做增值税进行抵扣的票据只有五类。1、增值税专用发票、2、海关完税凭证、

3、铁路货运票、4、运输发票、5、农副产品收购。仅从票据来看,打的的车票就不符合增值税抵扣的票据。

二是,营改增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所以,企业组织员工外出参加培训,支付的租车费用无论是票据和行为都不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要求,那么支付的打的费用是不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内容来自公众号【税东家】语音课程内容。

徐箐:员工外出租车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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