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让志愿服务精神蔚然成风

河南:让志愿服务精神蔚然成风

志愿服务,是传递崇高精神追求的向善之举,也是判定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strong>人大立法,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2017年12月,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实施,从法律上对志愿者合法权益起到了保障作用。

志愿服务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济困、关爱弱势群体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统计显示,河南省已建成学雷锋“文明使者”服务站7137个,注册志愿者人数1200万,位居全国第一;拥有志愿服务组织4.6万多个。与过去相比,志愿服务工作越来越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认可和欢迎,不仅拥有更广泛的志愿服务参与主体,而且在服务内容上有了极大拓展,应急救援、扶贫济困需要他们,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中也同样有他们的身影。

“我们一直致力于关注贫困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为爱心人士和弱势群体搭建起爱的桥梁。同时,我们不断感召更多的志愿者奉献爱心,为郑州的脱贫攻坚志愿服务作出自己的贡献。”2018年10月17日是国家扶贫日,在郑州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共同举办的脱贫攻坚志愿服务宣传展示活动现场,郑州市小水滴志愿互助中心负责人霍豫闽介绍。可以说,志愿服务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很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现代文明中越来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河南志愿服务工作蓬勃发展,在实际工作也遇到了很多问题。比如,很多人不清楚志愿者的定义,不明白志愿服务是由谁管理、由谁发起、怎样发起的?在现实生活中,违规使用志愿者等问题时有发生……在种种问题背后,是志愿服务还没有充分法治化。为保障志愿者权益,适应志愿服务工作新情况、新需求,更好地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衔接,河南迫切需要出台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立法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常态化。

《条例》的立法工作于2017年6月正式启动。首先

制订了立法工作方案,召开了立法工作动员会,成立了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邀请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等省直有关单位及专家学者起草、拟定了《条例》草案。

2018年年初,《条例》草案下发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大常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部分志愿服务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并于8月份赴新乡、商丘、兰考等市(县)进行了调研,又赴辽宁、内蒙古进行了考察学习。

《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受到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条例》,有利于建立社会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形成高尚的道德文明风尚,有利于让弱势群体感受到社会温暖。”2018年9月,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一审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存给予充分肯定。

10月中旬,调研组到驻马店、许昌两市进行了调研,实地考察了一些志愿服务站点、志愿服务组织和社区,召开了两场由相关市直单位和志愿服务组织负责人、优秀志愿者代表参加的座谈会。10月下旬,到江苏、浙江两省学习考察志愿服务方面的立法经验。

<strong>加强宣传,助力志愿服务常态化

志愿服务不是一时,不是一阵,而应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服务事业,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补充。那么,如何让这束文明之光愈发绚烂夺目?《条例》中都规定了哪些内容?对于其中的一些非硬性、倡导性的条款要求,未来又该如何落实?这已然成为志愿服务发展的重中之重。

“河南是一个具有厚重中华文明传统的大省,现代社会条件下,应该有这样一个《条例》。这对社会是一种正面的引导,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坚决拥护。《条例》通过后,要加大宣传力度,不仅是宣传《条例》的内容,更多的是要宣传、倡导一种好的社会风尚,让全社会都加入到为社会服务里来。”二审时,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丁巍提出。

孟子有云: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条例》共6章45条。《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资源、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条例》还将每年的3月5日定为河南省志愿者日。那么,何为志愿者?审议时,有常委会委员发出疑问:“在一些行政大厅,有时会看见一些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身穿志愿者马甲做志愿服务。他们是志愿者吗?”《条例》第8条给予明确界定,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志愿服务是需要发动全社会参与的群众性、社会性公益活动。如何有效地组织推动和管理这项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明确了各级文明办是志愿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同时,对工会、青年团、妇联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虽然有荣誉感、成就感,但也会面临缺资金、管人难、不被理解等困难。一些长期从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颇有感触。“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本人是无偿的,但是扶贫济困、大型赛会等志愿服务活动都需要经费支持。”省文明办列席人员表示。

对此,《条例》第33条给出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情况。志愿服务的经费从哪里来?《条例》第34条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支持,依法获得的社会捐赠、资助,志愿服务基金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方式获得必要的经费。

“志愿服务是高尚的,不应该作为一种商品来买卖。”许延敏委员对于购买服务的规定后期可能会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表示担忧。针对这一点,《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有关部门、捐赠者、资助者以及志愿者的监督。

同时,为了推动形成“有时间做志愿者、有困难找志愿者”的社会文明风尚,《条例》第36条提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另外,《条例》第39条明确,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将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的信息纳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志愿不等于施舍,不收报酬不等于不负责任。如果爱,请深爱!对于志愿者个人而言,通过志愿服务可以获得内在的愉悦感、充实感和存在感。《条例》倡导志愿者要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同时,鼓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共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发乎于心,践之于行。开展志愿服务不是作秀,打造志愿服务品牌也不是搭建“盆景”。只有真正源自内心,自愿倾注心力提供服务,才能更行之有力。让我们把“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身体力行地融入身边点滴实践当中,照亮中原大地,温暖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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