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請注意!化妝品宣稱“藥妝”屬違法行為

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化妝品監督管理常見問題解答》明確指出,不但是我國,世界大多數的國家在法規層面均不存在“藥妝品”的概念。避免化妝品和藥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國(地區)化妝品監管部門的普遍共識。<strong>部分國家的藥品或醫藥部外品類別中,有些產品同時具有化妝品的使用目的,但這類產品應符合藥品或醫藥部外品的監管法規要求,不存在單純依照化妝品管理的“藥妝品”。


藥店請注意!化妝品宣稱“藥妝”屬違法行為



我國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中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化妝品標籤、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上不得注有適應症,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廣告宣傳中不得宣傳醫療作用。<strong>對於以化妝品名義註冊或備案的產品,宣稱“藥妝”“醫學護膚品”等“藥妝品”概念的,屬於違法行為。

對於化妝品是否可以在藥店出售,上海衡孚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潤東表示:在藥店出售化妝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要看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許可的營業執照上,核准的經營範圍中有無“化妝品”類別,如無則屬於違法行為。違反有關規定宣傳化妝品的,由相關部門依據具體情況,對生產部門可以處以警告、責令企業停產或者吊銷《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strong>對經營單位可以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且可以處違法所得2至3倍的罰款。(援引自《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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