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鐵山」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法院依法追究刑責

「平安铁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法院依法追究刑责

「平安铁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法院依法追究刑责

12月24日,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不執行判決罪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

「平安铁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法院依法追究刑责

2007年3月,陳某作為黃石某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黃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簽訂租賃合同,承租鐵山區武黃路10號辦公樓及停車場的部分面積經營酒店旅館。2011年3月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續約,但陳某仍使用租賃場所,租金斷續交納。2014年10月,交警支隊向陳某發出騰退通知書,但陳某拒不騰退,交警支隊遂提起訴訟。經二級法院審理,依法判決陳某在判決生效後兩個月內騰退租賃場所並自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拖欠的租金9萬元。判決生效後陳某未按期履行,交警支隊因此向鐵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期間,執行法官依法向陳某送達報告財產令、執行通知書、遷出租賃房屋公告,並多次做陳某思想工作,讓其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但陳某始終拒不執行判決。2018年5月,鐵山法院因陳某拒不執行判決對其司法拘留十日,在執行時,陳某吞下五角硬幣一枚,且在司法拘留後仍拒不執行。

對陳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規避執行的行為,鐵山區檢察院於2018年11月14日向鐵山法院提起公訴,經鐵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作為黃石某貿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經執行法官對其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後,既不主動申報財產,又不主動履行。在採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後,陳某仍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根據陳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鐵山法院刑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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