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解釋權,有效麼?

逛街,註冊網站用戶,註冊手機軟件,不論是否有足夠的注意,有一句話總會不時出現在文本的最後一句裡。

有可能是正常的字體大小,也有可能是被縮放到了一個極其細微的程度,這句話就是:我方享有最終解釋權。

我們今天分享一下這句話背後的故事,好嗎?

後面的朋友,讓我看到你們的雙手。

最終解釋權,有效麼?

那麼,關於經營者所明確提出的“最終解釋權”的寫法,有用嗎?

可以說,是有用的,但不是在法律上!

會給消費者以心理上的壓力,造成一種商家掌握主動權的心理感知。

經營者:老虎!

消費者:惹不起!

但法律上,“最終解釋權”是無效的!

為什麼?

❶ 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自願原則等等原則。

❷ 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最終解釋權,有效麼?

格式條款是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最終解釋權”的條款即屬格式條款!

➤ 其意圖在於使經營者被賦予某種事先約定的契約效力,從而在與消費者發生合同爭議時,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合同法》明文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最終解釋權,有效麼?

所以,“最終解釋權”的條款,除了令經營者自以為可以主宰其所設置的活動規則,使消費者心理上存在經營者蠻橫不講理的感受,造成不太友好的用戶體驗之外,並沒有什麼其他用處!

合同是在平等、公平、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如果在合同簽訂時過分強調一方當事人的權利而削減對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那麼這個合同便存在著一定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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