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向所有的女拳粉絲道歉。
昨天我腦子熱了,沒有詳細考慮帶了節奏,在陳某霖事件上不客觀。
特此向我的粉絲道歉。
寫這篇文,哪怕被開除出女權隊伍……
1
前晚,忽然看到陳某霖父母發佈的公告。
為人父母者,子女繫獄,又是一個弱女,形狀之慘,我也是為人母者,油然同情。
隨即,又看到文章中:“簽訂協議,又之轉賬少部分,讓陳回國拿錢,陳回國下飛機就被警方帶走。”
繼而,王思聰發飆了。
我正在疑慮此事,王思聰怒了,直指是“找了公安,設局把人抓了。”
而回看公告:“我女兒被羈押了,吳秀波沒受影響,該做節目做節目,該啥啥......”
我是被這句話,真正激動的。
誰都討厭持強凌弱。
誰都討厭白嫖。而根據其父母的公告,這就是一個局,簽訂協議說給錢,把人誘回國,然後逮捕,面臨十年以上的重刑。
我特意查了一下啊,發現真的是,30萬的金額,就可能是十年以上!
一場枕邊惡緣,最後鬧到繫獄,至於嘛!
“你吳秀波睡了女人,給錢就完事了唄,還要設局?!要臉嗎你!”
所以,連轉了王思聰兩條微博,同時連寫了12條微博諷刺這樣的行徑。
後來的事你們都知道了,那晚,很多人被激怒,寫文章的人很多,發微博和今日頭條的人也很多。
一夜之間,吳秀波成了頭號渣男的代言人。
大V小咖,尤其是油膩中年們,紛紛站隊向朋友圈虛空中的妹子們表態:“俺可不是這種人。”
罵得很痛快。
今天白天,陳某霖父母的第二封公告又出臺了。
我又跑去看了熱鬧。
看完之後,我心裡咯噔一聲。
暗叫:我去,有貓膩。
公告寫的不好嗎?
非常好,事實清晰、條分縷析、用詞造句樸素厚道、感情自然真摯、法理明晰。
!!!
那貓膩在哪?
我問我帶的寫作班的同學:“你們,誰能寫出這樣的公告?”
她們業已跟隨我學習數月,不客氣地說,她們誰也寫不出來。
能在法理、文理、感情節奏和群眾淚點上拿捏得如此精妙的寫手,微博上,至少排名在前500位。
它不可能是出自陳某霖“長途汽車司機與售票員”的父母之手。
有人說,是陳家花了重金找律師寫的。
呵呵,我跟你港,普通的律師,哪怕是幫王寶強打贏官司的律師,也未必能操刀寫這樣的文章。
術是要有精工的。
這是一個懂一點兒法律而且懂得網絡傳播技巧的寫手在操刀。
這一點點疑慮,驅動我開始去尋找更多的真相。
接著,我發現自己又被欺騙了。
最早,陳某霖在朋友圈發出的控訴吳秀波操控她身心,給她洗腦,逼迫她當小三的內容裡,分明是自稱17、8歲就被欺騙跟了吳秀波。
而她父母承認,她生於88年。
現年31歲。
倒推一下,和吳秀波認識在7年前。
24歲。
年齡差異很重要嗎?
很!重要!!
如果他們倆認識時,陳是17、8歲女孩,吳秀波要承擔的道德責任,大得多得多。
而如果陳和吳交往時,她已經24歲,按照美國的成年人標準21歲都超過了,那無論放在哪個國家,她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和選擇負最終的責任。
然而瓜沒有完。
我去翻了翻她的微博。
下巴,掉了下來。
2
不不不,我不同情她了。我立即不同情她了。
我等這樣十指磨穿、篤篤打字,換取微薄稿費維生,大量的勞動婦女為了增加收入在擺滷菜攤做蛋糕時,人家拎著足夠工薪階層三年薪水的包包,戴香奈兒眼鏡,曬十八萬名錶,穿各式名牌潮裝,搭乘私人飛機,環遊世界。
而聲稱對女兒的生活一無所知的父母,也在和女兒同遊世界。
對不起,頓時,我證偽了一件事。
如果如她所說,她一直在給吳秀波當小三,那她當小三期間,待遇不算差。
說不定,吳秀波的婚內妻子,未必過得上這樣的日子。
而從邏輯上推理一下,如果她日常生活如此優渥,吳秀波待她不薄的話,又何至於分手時摳摳索索?
我說句殘酷點兒的話,普通女孩子,北影、上戲畢業,在影視圈摸爬滾打七八年,一千個裡面,也未必有一個有這樣的生活。
於是我跑去把吳秀波妻子何震亞的聲明拿出來看了看。
相比較來說,她的聲明,倒比較符合生活邏輯和事實邏輯。
想一想所有的事可能就拼圖湊上了。
吳秀波能夠給小三供給相當優厚的生活,分手時真的如王思聰說的那樣不付錢嗎?
何震亞的說法是,多次索要鉅額錢財,開出數千萬的價碼。
猛一看嚇人,可是對比一下陳某霖日常曬出來的生活,她要這個價,很正常。
她要的真的是自己的青春損失費嗎?
感情損失費嗎?
不是。她這樣的女孩子,滿打滿算,就算能夠小有名氣,幾年下來,也掙不到幾千萬,而且,真的掙幾千萬,也是非常苦逼的掙法。
冬天跳冰水,空中吊威亞。臉上擦厚膩,夜場烤大燈。
非常非常苦逼。
如果你跟過劇組,演員——藝人的錢——純血汗錢——不用懷疑。(個別流量小生小花除外)
有人跟我撕,她們認為,既然吳秀波道德敗壞,已婚狀態下還睡了未婚女孩,那就該死,就該千刀萬剮,就該一次次給錢,就該一次次受折磨,以後他們才能學會高標準嚴要求管束自己。
然而,想法是良好,人性是軟弱的。
過去,男女大防,私下勾兌,要沉豬籠的,面對那麼嚴厲的懲罰,那些男女們不還是偷情?
性道德的問題,是道德層面的事。
而利用名人的隱私姦情,威脅恐嚇對方,勒索鉅額錢財,那是法律問題。
至於何震亞作為吳秀波妻子,不管她知情還是不,不管她是否應該很有骨氣地和渣男離婚,因為丈夫不忠而休夫,不管她採取何等手段——有人說,她是為了利益。
沒錯,利益。
誰不保護自己的利益?
你?
還是我?
保護自己利益不是我在女拳文化中天天講的嗎?
她採取了合法手段去保護自己利益,無可指摘。
所以,這是三個層面的事:吳秀波婚內出軌,道德問題。
何震亞離婚與否,利益問題。
而陳某霖涉嫌敲詐勒索,那是法律問題。
這三個問題,不能攪合在一起談。
就算聊天裡可以扯,可以攪,但進入了司法系統,絕對給你摘得乾乾淨淨。
3
接著,我看了六六的文章。
六六以前很多觀點我不贊同。今天她很多觀點我也不贊同,但她的文章裡透露的一些信息,我做了求證。
吳秀波確實是七八年前剛剛開始走紅。梁宏達也在節目裡說過這個事兒。
其實就算到了緋聞爆發時,他也沒大紅大紫,最多算2線。
隨後,財經新聞的一些消息也證實了幾件事,就是他近年來投資不順。(2018年有幾個人順啊)
有人給我說,范冰冰都能拿出8.8億,他給小三幾千萬怎麼了?
范冰冰的8億,是買命買自由買平安的錢,哪怕是預借未來十年的收入,也得湊起來給。
吳秀波為一段豔遇,付出數千萬,就算他願意,他妻子願意嗎?
就算夫妻都願意,他們有這麼多現金嗎?
王寶強家離婚平分了2個億,其中絕大多數是房產和車及公司股份。
現金,也就區區幾百萬。
接著看了新浪微博CEO來去之間等人轉發的一個消息,和我側面瞭解到的一些消息吻合,也和六六文章中透露出來的信息是重疊的。
陳某霖和吳秀波在2014年關係轉薄,2015年時已分手。
在其此間,除了日常供養她的奢華生活,分手前後,吳秀波已經陸續給過不少錢。
而分手時就不是那種好聚好散的,吳秀波已經一再餵養她的索求。數字是數萬到數十萬不等。以至於他一度窮到十幾萬的數目都要跟人借錢週轉。
按照來去之間轉發的消息,比較大額的數字,第一次是600萬,第二次是300萬。
後來則到了2000萬。
2000萬對於吳秀波也已經傷筋動骨,他還是給了。
每一次,都是說,這是最後一次了。
第四次,也就是去年的中秋節前,陳某霖下了通牒,這次要6000萬。
具體過程,有消息說是陳直接找了何。
也有消息說是吳兜不住了,向妻子何震亞攤牌了。
同時,陳某霖在朋友圈也發佈了吳和自己的“包養關係”。
從江湖規矩來說,這事已經越界到天邊兒了。
第一, 你不能這樣吸血。雖然吳秀波是個渣男。
第二, 拿一次補償,走人得了。一次不夠後悔要少了,兩次?不可能一次次去要。這樣的勒索,是希區柯克小說中最常見的、引發謀殺的橋段。
第三, 如果要靠緋聞勒索,就不能發佈消息,一發布消息,等於“吳秀波的名譽”這個人質已經撕票。人質都死了,還談什麼贖金?
所以,吳秀波和何震亞估計也就豁出去了。
那麼現在問題來了,陳某霖的行為,到底是私人情感糾紛,還是犯罪行為?
涉嫌犯罪。
我特意諮詢了幾位律師,也特意查詢了法條。
《敲詐勒索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
數額特別巨大也符合。
30萬就是數額特別巨大。
陳某前後向吳秀波家庭索要的錢財,是不是可能遠遠不止30萬?
這,擱在哪兒,也得立案。
於是,陳某霖落網。
據吳秀波律師方面的消息,是已經被檢察院批捕。
殘酷嗎?
殘酷。
31歲的陳某,有很大可能,被判刑10年以上。
怎麼會走到這一步呢?
陳某其實為何非要涸澤而漁,把雙方逼迫到這個地步?
按說,吳秀波也整合了一些資源,捧她做了女主角。
如果雙方不交惡,彼此念著舊情,吳秀波想必以後還會照應些,娛樂圈裡互相捧場唄。幾萬幾十萬的小恩小惠也有,她好好抓住人脈,自己走紅起來,要多少錢都有。或吳秀波緩過氣來了,過一年二年,反正她把柄在手裡,再要個一千萬二千萬,也有可能。
象這樣的一週現逼著給6000萬這樣的事,擱在哪,都是“要麼見法醫,要麼見法官”,沒有第二條路。
寫到此處,我最好奇的就是,何震亞在聲明中所說的,陳某背後有團伙——真的嗎?
到底是什麼樣的力量,讓她不顧一切地踏上歸途去拿這燙手的6000萬?
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4
有人怪我不挺陳某霖。
對不起,我挺不了。
在基本人權上,男女平等。
演藝圈裡有沒有迫害?有沒有對女演員的剝削、性侵、壓榨?
有。
有沒有不公正?有。
但陳某霖不在這個行列。
她24歲自己選擇了和吳在一起。她也在數年後與他分手,並且也獲得了相當大的利益。
從法理上來說,要錢——否則曝光你的內容——是不是她自己親手發送的?
如果是,那誰也救不了她。
我支持的女權,去和男性爭奪天賦人權,生存權,教育權,婚育自由權,財產權,發展權,也包括為女工的安全健康,為失足婦女的自由尊嚴而努力,乃至捍衛按照自己的夢想追求生活的一切權利。
但是不包括:成年(非困境)女孩去賣逼議價,以及交易出問題後撕逼,觸犯法律底線也為之洗地的權利。
我不是皮條掮客。吳秀波一案的當事人也不是走投無路的無知少女。
她去傍吳秀波時24歲。
也得到了很多,從名包到華服、全家世界旅行到當女主角及鉅款。
求仁得仁,求錘得錘,何所怨?
吳秀波打她了囚禁她強姦她了?如果確有,示我證據,必當為之呼。
至少目前看下來,這不是一個陰慘慘的被迫害的故事,而是慾壑難填竟至觸法的一個狗血劇。
我所為之而戰捍衛的女權中,沒有這個“業務範圍“。
網友 @西柚玲玲:“不是出軌了,就都是男人的問題,當時女人也是有選擇權的,難道和渣男交往,都要怪男人太壞嗎?都是成年人了,選擇和有婦之夫交往,應該知道起碼的遊戲規則,如果男人出軌,就認定全是男人該死,女方就是百分百的受害者,那女人本身的價值,頭腦呢?力量呢?如果這樣無條件的同情挑起的又是什麼風氣呢?”
吳秀波是個管不住下半身的渣男,但並不因此,勒索他的人就是聖女戰士。
換個角度,如果,一個40歲的已婚女演員,道德滑坡,睡了男助理三年。男助理向她勒索大筆金錢。一次又一次,一次又一次,最後堵門找女演員老公,發朋友圈說女演員操了他不負責任,欺騙了他純情的身心,現在要2000萬,不然繼續爆。女演員該不該報警?
人有貨賣自身且謀求溢價的自由,也得承擔遊走於法律邊緣而事敗受懲的風險,我等則沒有為之鳴鑼開道鋪路搭橋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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