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董林飞
身份证号码:4127021986****1858
性别:男
年龄:31岁
住址: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董坟村2号院
执行案号:(2018)豫0725执1192号
立案时间:2018.10.26
执行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吴改梅诉被告董林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10.25日作出的(2018)豫0725民初第184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董林飞借原告吴改梅款230000元,结算至2018年9月1日,本息为464300元,判决生效后,董林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0725民初第1844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原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董林飞借原告吴改梅款230000元,结算至2018年9月1日,本息为4643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如有线索请联系:主办法官:李佰瑜。电话号码:0373-7288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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