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城監獄中,又一個“首虎”被減刑

撰文 | 孟亞旭

又有一個“首虎”減刑。

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落馬近5年後,關在秦城監獄的廣西“首虎”李達球被減刑7個月。減刑後,他的刑期變成了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

廣西“首虎”李達球,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在2013年7月落馬,他是自內蒙古“首虎”王素毅之後,又一個被減刑的地方“首虎”。

巧合的是,李達球和王素毅,這兩個一起被關在秦城監獄的獄友,還曾在同一天被“雙開”。

減刑後,他74歲出獄

李達球,1953年10月出生,今年64歲,減刑後,他出獄時應該是74歲。

2013年7月6日,時任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區總工會主席的李達球接受組織調查,2014年10月13日,他因受賄罪獲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

秦城監獄中,又一個“首虎”被減刑

法院查明:

  • 在2003年至2013年,他在擔任賀州市委書記、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深圳市錦新明實業有限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鐘山縣人民政府原縣長譚玉和等17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摺合人民幣1095萬餘元。

減刑7個月

李達球獲刑後,被關在了秦城監獄。

據北京市一中院的刑事裁定書顯示,秦城監獄方面認為李達球:

“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服從管理,積極改造,於2015年、2016年連續二年獲得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獎勵。秦城監獄根據李達球的改造及獎勵情況,提出對李達球減刑的建議。”

北京市團河地區人民檢察院的出庭意見則是:

罪犯李達球為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且沒收個人財產、繼續追繳贓款判項尚未履行,建議對罪犯李達球的減刑幅度從嚴掌握

最終,法院認為,他可以減刑,但鑑於該犯為職務犯罪罪犯,對其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裁定對罪犯李達球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比秦城監獄建議的九個月少了兩個月。

拍賣一套700多萬的房子

在2016年9月19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院曾發佈一份執行裁定書,法院裁定拍賣李達球收回所得的房子一套。

在該案偵查階段,吉林省檢察院於2013年12月20日查封了李煒(李達球之子)名下的位於北京市豐臺區樊羊路69號院5號樓3層2單元301號房屋。

2016年3月22日,法院續行查封李達球受賄所得的這個房屋(建築面積138.56平方米)。

根據評估報告,這個房子估價時點2016年6月16日,房地產價值評估為人民幣柒佰零玖萬肆仟貳佰柒拾貳元整(7,094,272.00元);其中裝飾裝修價值為:人民幣玖萬壹仟元(91,000.00元)。

十八大後首個獲刑的老虎在去年被減刑

李達球不是首個被減刑的“首虎”。

之前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曾說過,內蒙古“首虎”——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王素毅曾在2017年被減刑。

秦城監獄中,又一個“首虎”被減刑

王素毅還是十八大後首個獲刑的“老虎”。

2014年7月17日,王素毅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查明:

  • 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在擔任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巴彥淖爾市市長、巴彥淖爾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統戰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鄂爾多斯市蒙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李石貴等9個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升遷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73萬餘元。

據2017年8月9日北京市高院的刑事裁定書顯示,王素毅當時由無期減為有期徒刑20年1個月(刑期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37年9月8日止)。

一個細節是,王素毅曾因檢舉重大犯罪活動查證屬實,2016年3月獲重大立功獎勵一次。減刑後,1961年6月出生的王素毅,將在76歲時出獄。

獄友

王素毅和李達球也頗為“有緣”。

他們兩個人前後腳落馬,王素毅在2013年6月30日被查,李達球在2013年7月6日落馬。之後,他們兩個人在2013年9月4日同日被雙開。獲刑後,兩個人又都被關在了秦城監獄。

秦城監獄中,又一個“首虎”被減刑

不過,提到公安部秦城監獄,很多人都知道,那裡因關押中國最高級別的犯人而被稱為“中國第一監獄”,關過不少重要的大“老虎”。

比如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薄熙來、曾擔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的劉鐵男、湖南省政協原副主席童名謙等。

當然,關在秦城監獄的老虎,也有一些人被減刑,比如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

2013年7月8日,劉志軍因受賄、濫用職權被北京二中院判處死緩。在服刑兩年多之後,2015年10月26日,秦城監獄以劉志軍服刑期間無故意犯罪為由,建議減為無期徒刑。

秦城監獄在建議書中稱:

  • 在服刑改造期間,沒有故意犯罪,能夠主動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教育改造,正確認識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積極發揮自身社會價值

  • 撰寫的警示價值文章《我對所犯罪行的反思與剖析》被監獄評為二等獎

  • 能夠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和集體活動,按時完成思想彙報,不斷提高思想認識

  • 能夠力所能及地參加勞動改造,認真完成勞動任務,按規定做好室內外衛生保潔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現較好,罪犯劉志軍2014年度獲監獄勞動改造積極分子獎勵

最終,北京高院在2015年12月11日裁定將罪犯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資料 | 中國裁判文書網 北京青年報等

校對 | 李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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