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
案例简况
2018年5月30日23时许,刘某驾驶陕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富洛路由东向西行至富县监军台村东火车桥路段,右转进入路外石料厂时,与对向马某醉酒后驾驶的陕J***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陕J***号车乘车人薛某死亡、马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亡人交通事故。
![“5.30”典型事故案例](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事故成因
刘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购买交强险的重型自卸货车,超载上道路行驶,右转弯时违法占道。
马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速行驶。
违法行为
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一款、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十九条四款、第四十八条。
马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第十三条一款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十九条四款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第二十二条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责任认定
刘某、马某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其余人无责任。
以案说法
刘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货车,准驾车型不符,其所驾车辆未购置交强险、未按期审验,我们日常称为“黑车”,法律规定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同时,刘某驾车转弯时占道行驶,侵犯了别人的路权,实属开车之大忌。而马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控制力和判断力几乎消失,法律层面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超速行驶,遇紧急情况制动时,制动距离会加大,同时会严重加大事故损害后果。
交警提示:驾车行驶,务必遵守靠右通行的基本交通规则,拒绝驾驶“黑车”、拒绝酒驾、拒绝超速、拒绝超载、拒绝一切驾驶陋习,这样才会平平安安,车行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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