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水库偷鱼意外溺亡,水库承包人因家属吵闹赔了18万,该赔吗?

我们都知道偷东西是不应该的行为,但是这个社会总是有小偷为了一些利益,去损害他人,并且在闹出祸害后,还强行让被偷的人负责,这是怎么回事呢?

就在江西发生了这么一件事情,根据网友描述事情发生在江西,该男子32岁,晚上的时候去水库偷鱼,结果当时驾驶的是皮划艇,因为操作不当,皮划艇就翻了,最终男子就直接溺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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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溺亡后,家属就找上了水库的承包商,说水库这么深,承包人却没有做好警示义务,应该赔偿,承包人一开始并不愿意赔偿,但是家属却抬着尸体上门来,甚至直接把尸体抬到别人家门口,最后承包人就只好赔偿了18万,最后发问者想知道这样的行为难道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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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网友们都给了自己的意见,有人认为这种事情其实之前也有发生,最后还真赔偿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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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也有人认为,所谓的警示义务,不应该这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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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律上,到底此类事件都会如何判定呢?

这事看起来很奇葩,但是实际中,却发生过,在这里分享类似案例,这样大家就知道司法实践中到底该不该赔偿

案例分享,男子偷鱼游泳溺亡,要求水库管理方给付22万

五名男子一同前往古雷开发区水库管理处管理的后井水库钓鱼,当时五人也是乘坐的小木船,在离岸60米的地方钓鱼,结果在钓鱼完毕准备返程后,结果在离岸30米的距离后,船划不动了,于是戴某就打算游泳上岸,结果在离岸10米的地方戴某溺亡了。

戴某的家属于是状告了水库的管理费,认为其没有做到管理的义务,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的60%,即226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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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院会支持吗?

法院认为,

第一,该水库作为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并不属于公共场所,没必要也不需要设置隔离围墙

第二,该水库日常通过电台宣传,还设置了安全告示牌等,命令禁止下库游泳,并且该水库还定期安排的有当地村民巡逻,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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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在水库游泳的危险性

最终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也就是水库管理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回归本案,此类情况索赔可能性

回归本案,首先如果是私人承包,没有被允许,偷窃行为是不享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但是根据司法实践,我们会发现,水库无论是私人承包还是公共场所,的确需要尽到安全警示义务。

这点也许很多人不理解,但是根据过往案例中,如果没有警示牌等标志,会最终或多或少承担一定的责任

甚至过往案例,有人菜田打药,被人偷了误食,最终都承担了一定的责任,理由就是没有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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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水库有没有相关的警告的确很重要,类似不少人疑惑的自然的江河如果处于自然产生,没有管理方因此也谈不上警示牌的设立,但是类似水库这种有人看管的地方,的确是有警示义务的

另外想说,要说本案奇葩,过往案例中还有这样的案例,由于当时偷鱼的是被水库老板发现后,并且在追逐中,老板导致了偷鱼的人落下船,老板当时面对偷鱼者选了不去救助,结果竟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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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这样的案例,家属认为一同前去的人,虽然都是偷鱼,但是面对同伴发生意外,应该救助,但是最终法院认为当时的情况,伙伴已经做了救助的措施,最终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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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终,我想说18万多不多呢?肯定多,个人认为如果自己有警示牌等,应该坚决不赔偿,法律途径解决。

最后偷鱼是违法行为,一条鱼多贵呢?请不要做这样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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