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釘子戶”的堅守:生活“孤島”10餘年 結果問題30天就解決

今天講述這個跨度達10幾年的真實案例,小編想告訴大家一個道理:面對不合理拆遷,依法維權才是真,憑直覺當“釘子戶”,最終會得不償失的。

當了十餘年“釘子戶”結果房子還是要被強拆

2001年,四川省某市因城市建設需要,徵收了一批農村集體土地,並同時把村民的戶口由農業戶口被轉為非農業人口,但村民當時都還矇在鼓裡,包括後來當了“釘子戶”的王先生。

“釘子戶”的堅守:生活“孤島”10餘年 結果問題30天就解決

能讓農民得到實惠 沒人願當“釘子戶”(圖文無關)

2004年,當地有關機構發佈徵用土地的公告,後發佈了安置補償方案,但王先生等人發現,拆遷方給予的補償數額遠遠低於同地段房屋售價,於是王先生拒絕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無論誰來做工作,他就是堅決不為所動拒絕搬遷。

此後的十年間,拆遷部門各個擊破陸續安置了村民,結果就剩下王先生一家“釘子戶”,王先生家隨之被斷水斷電斷路,庭院直接成為一座孤島,但即便如此,王先生依然堅持不搬走。

當年的5月至10月間,拆遷方陸續給王先生送達多份拆遷文件,但就是未提出新的合理的補償方案,王先生覺得,當時的拆遷款買周邊房子,連現在住房一半面積都不到,安置住房又極其偏遠,給未來的生活造成極大不便,所以他寧願生活在“孤島”上標明自己的態度,也不屈從於拆遷方。

2015年春節後,拆遷方向王先生髮出最後的通牒:如果其還拒絕搬遷,他們將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時候,王先生選擇依法維權,他將房屋徵收部門告上法庭,可惜王先生一審敗訴,他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

“釘子戶”的堅守:生活“孤島”10餘年 結果問題30天就解決

王先生思考了一下,他覺得自己吃虧在沒有理清法律程序,對相關法律法規不甚瞭解,所以才導致敗訴,於是,他選擇委託盛廷律師作為代理人,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盛廷律師事務所翟根才、薄純清律師接手了該起訴訟。

律師出面維權30天解決問題

做了初步分析後,兩名律師就覺得該案啟動法律程序太晚,已錯過了最佳維權時機,已經屬於疑難案件類型,於是在跟同事召開案件研討會後,律師提出兩個具體方案:

1、 通過去法院閱卷,找出徵收補償過程中的違法點。在二審程序中,向法院詳細闡釋拆遷方違法的事實和相關法律依據,得到法官的認可,觸動法官主持調解,盡力達成和解。同時也讓拆遷方知道其徵地行為真的觸犯了法律,願意接受調解。

2、 如果開庭不順利,不能夠達成調解,甚至是二審被駁回,將準備開展以下工作:

(1)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取相關征收材料,尋找拆遷方新的違法點。

(2)對拆遷方違法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維權行動從第一套方案開始實施。律師通過閱卷發現,拆遷方徵收違法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1、徵收土地未依法進行公告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之規定,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相關部門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但在本案中,徵收土地的批覆文件是在2001年作出的,但拆遷方卻在2004才進行公告,間隔兩年之久,明顯違法。

“釘子戶”的堅守:生活“孤島”10餘年 結果問題30天就解決

2、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未依法公告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公告,徵求意見,並告知被徵收土地的村集體、村民及其他權利人享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政府應當舉行聽證會。但該案中,市政府及國土局沒有依法公告,也沒有告知委託人享有舉行聽證的權利。

3、安置補償方案應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制定

王先生所在區域原為集體土地,在2001年土地性質已變為國有土地,該區域也已成為城市規劃區,所有村民也轉為非農業人口。2014年徵收部門應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條例》相關規定製定安置補償方案,但王先生他們卻依然按照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標準計算補償數額,所以導致補償金額讓人極其不滿意。

4、安置房位置偏遠違反“就近安置”原則

在本案中,村民們被安置到非常偏遠的地區,就醫、上學、購物等極為不便利,給村民的生活造成極大困難,這種安置措施嚴重違反“就近安置”原則。

通過律師提供的有理有據的各種證據,法官認可了律師的觀點,於是法院主持王先生與拆遷方進一步協商,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拆遷方為王先生提高一倍補償款,並將安置房由偏遠地區調換至市中心位置。

至此,盛廷律師介入該案件僅僅30天時間。

事情最終是雙方均滿意的結果結束,但小編覺得,王先生若是早一步採取法律手段維權,也不會讓一家人過上十幾年的艱難生活,當“釘子戶”苦的是自己,拆遷方怕的不是你硬碰硬、當釘子戶,而是忌憚你通過法律來維權。

切記:現在是個法制社會,有理走遍天下,合理的維權總能得到法律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