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流程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兩種類型。內部轉讓是指現公司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外部轉讓是指現有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那麼,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具體流程是怎樣的呢?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流程

一、對擬收購目標公司的基本情況進行盡職調查,以防收購股權產生的法律風險

1、律師盡職調查: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欠稅情況等情況。特別應當注意,目標公司因為對外擔保而形成的或有負債並不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還應當查清目標公司章程的內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2、會計審計和資產評估:律師應當建議委託人(股權受讓方)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對目標公司現有資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審計和進行資產評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評估的結果可作為股權轉讓的價款依據。

3、債權債務申報公告程序:律師應當向目標公司審計機構建議,以目標公司或目標公司受託人的名義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報刊上發佈債權債務申報公告,要求目標公司債權人自公告首次登報之日起60日內,向目標公司申報債權,以掌握目標公司的債務情況。

二、轉讓方與受讓方協商股權轉讓合同條款,並簽署股權轉讓意向協議書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其內容主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基本情況,標的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轉讓方的告知義務、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實際交接手續、股權轉讓前後公司債權債務承繼、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適用法律、通知義務、聯繫方式、協議的變更、解除、協議的簽署、生效、訂立時間、地點等等。

三、以書面方式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轉讓方股東通過召開股東會的方式進行表決,就股權轉讓事宜做出同意轉讓的股東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方法通過並形成書面的股東會決議,並讓其他股東做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1、轉讓方通知標的公司其他股東:轉讓方應當在意向書規定的時間內書面通知標的公司其他股東,要求他們在一定時間內(公司法規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轉讓、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進行表態,或者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

2、標的公司其他股東意思表示:根據《公司法》第72條之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轉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轉讓方對外轉讓股權。其他股東要注意防止轉讓方與受讓方通過陰陽合同損害自己的優先購買權。實踐當中比較有效的方法是其他股東要求轉讓雙方共同對轉讓價格進行書面確認,並監督轉讓合同履行。

3、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四、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除股權轉讓價格不能改變之外,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內容與意向書也不能有實質性變化,否則就可能因為構成陰陽合同而受到其他股東的異議,甚至被法院認定無效合同。

五、公司對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

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註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

六、向工商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股東名冊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都需要標的公司及其他股東配合,如果標的公司及其他股東拒不配合有關工作,受讓人可以提起確認股東資格之訴。這種訴訟應當列其他股東和標的公司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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