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醒!產婦母嬰雙亡,醫院因偽造病例判賠償143萬|醫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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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產婦母嬰雙亡,醫院因偽造病例判賠償143萬|醫案說法

第一期:僅因偽造患者病例就被判鉅額賠償,醫院冤不冤?

近日,

青島中院

對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待產母嬰雙亡案,

依法作出終審判決,

維持一審判決

依法推定有過錯,

賠償產婦家屬各項損失共計1430686.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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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半島都市報》

事件:孕婦生產時,不幸母嬰雙亡

2016年9月28日,懷孕39周的姜女士到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住院待產,期間產婦及家屬要求進行剖宮產,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未予實施。

9月29日凌晨,姜女士出現昏迷、呼吸心跳驟停,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持續心肺復甦,凌晨2點43分後仍無生命體徵,於3點45分轉診至青島市第八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於2016年9月29日5點05分臨床宣佈產婦及胎兒死亡。

悲劇發生之後,白先生立即趕回貝貝仁和醫院保存證據,院長欒強見他過來,匆忙往口袋裡裝了兩張紙。

“原來是醫院的轉診情況表!”白先生說,這個表是一式三份的,“她篡改的那張沒有八醫醫護人員簽字。”

對比白先生提供的篡改後的轉診情況表和有八醫醫護人員簽字的轉診情況表,可以看到病情簡介一欄填寫為“孕婦現無生命體徵”,而篡改後的那張寫著“心跳微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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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半島都市報》

除了這些,兩者還有好幾處不一樣的內容,像病史、搶救經過。

後來,據白先生說,他還發現護士在偽造病歷。

在一張2016年7月29日上午7點記錄的《一般患者護理記錄單》上,寫著,“患者夜間睡眠好......"但是白先生表示,“我們(2016年)7月28日根本就沒有住院,他們竟然在寫住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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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半島都市報》

而醫院院長欒強則回應稱,轉診記錄沒有偽造,“別人替我寫了一份,簽了我的名字,不符合我的要求,我重新寫了一份,八醫留的那一份是我寫的。

對護士偽造護理記錄單一事,欒院長則稱:“她不住院的話卡怎麼放著呢,很可能白天打完針,晚上走了,藥是從醫院拿的,那也是住院。”

產婦家屬因賠償等問題,將貝貝仁和婦產醫院起訴至法院。

李滄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偽造部分病歷資料的事實,系已被生效判決所確認的客觀事實,故對此予以認定。

並且,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在此次事故中填寫的《一般患者護理記錄單》屬於護理記錄內容,《危重孕產婦轉診情況表》屬於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因此,法院認為被告所偽造的兩種病歷資料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對於產婦家屬主張的存在違規引產的醫療過錯問題,則因證據不足,未被認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而偽造病歷資料,推定為醫療機構有過錯。

之後,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提起上訴。

近日,青島中院對該案件進行了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最終駁回青島貝貝仁和婦產醫院的上訴,維持原判。

按照病例書寫規範,醫生以下三種情況下病例可修改

一是錯別字;

二是實習生、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由合法執業的醫生修改;

三是上級醫師可以修改下級醫師的病歷。但是不能掩蓋或者去除原來的字跡,新的修改要清晰可見,否則為塗改,可能影響事實認定,若改動內容經證實是不真實的,則為篡改,可直接推定為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我國沒有出臺《證據法》,不過根據一般的證據規定,對於偽造證據者可以推定其有錯。

根據舉證妨礙原則,佔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雖然不承擔舉證負擔,但對自己所佔有的證據,有隱匿、毀損、遺棄,或有導致該證據難以使用行為後果的情形時,如果該證據為證明本案事實的唯一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他方當事人對該證據的性質和內容的主張成立,並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定當事人事實主張成立。

何況,在醫療事故中,醫院是承擔舉證責任的,它需要證明自己的醫療和事故沒有因果關係。

自10月1日起,醫生篡改偽造病歷,嚴重者吊銷“執照”

自10月1日期,《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對篡改、偽造病歷等設定了法律責任.

“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條例》提高了篡改、偽造病歷的違法成本。

醫客小編認為,病歷是反映醫療過程的客觀記錄,也是處理醫患糾紛的重要依據。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的病歷,不僅是對醫生的一種保護,也是對患者的負責。

各位醫界同仁,請以後書寫病例一定要更認真,儘量詳實、客觀、準確、及時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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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部分內容整理自青島大眾網、半島都市報、青青島社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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