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HIV检测的权利”岂能只停留在法规中

以为是一次常规的入职体检,四川男青年谢鹏(化名)却被体检医院做了艾滋病病毒(HIV)检测项目。结果是:他被查出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而他求职的公司因此没有聘用他。近日,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HIV隐私侵权案”。提起诉讼的谢鹏认为,体检医院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他做了HIV抗体检测,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中国青年报》12月28日)

“不做HIV检测的权利”岂能只停留在法规中

随着社会对艾滋病了解程度的不断加深,“谈艾色变”的现象有所减少,但对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报道中的谢鹏就是因为在一次“常规”的入职体检中被检查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试用期将满一个月的公司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表示不能聘用他。

虽然事后谢鹏通过起诉公司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他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双倍工资,双方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问题远不止这么简单,在本案中除了谢鹏所在公司涉嫌歧视之外,更关键的是他一直反复强调与争取的“我有选择不做HIV抗体检测的权利”,遭到了赤裸裸的侵犯。

“不做HIV检测的权利”岂能只停留在法规中


“不做HIV检测的权利”并非只是谢鹏个人的意愿与诉求,而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保障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则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谢鹏在做入职体检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有HIV抗体检测一项,没有医生告诉他要进行HIV抗体检测,他也没有签署书面的告知书等材料。

可以说,针对谢鹏的艾滋病检测完全违背了上述条例和办法规定的自愿与知情同意原则。明明有多项条例规定,不得在检测对象非自愿、不知情与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艾滋病的检测,可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为何还是对谢鹏进行了检测?究竟是谢鹏所在公司授意医院为之,还是该医院一直就把艾滋病检测当作“常规操作”呢?除了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其他地方的医院是否也有类似行为?这显然不能成为一本糊涂账,不解释调查清楚,后面还会有更多患者“不做HIV检测的权利”遭到损害。

“不做HIV检测的权利”岂能只停留在法规中

而在检测出谢鹏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后,该医院还涉嫌侵犯被检测对象的个人隐私。医院向疾控中心报送血样进行艾滋病确证的行为,固然是法定职责行为,但通过谢鹏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他去采集第二次血样,显然已经涉嫌向公司泄露了他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隐私信息。

谢鹏向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市中区疾控中心、内江市疾控中心作出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其他相关费用。虽然法庭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谢鹏表示他将继续上诉。谢鹏的抗争,是在维护自己的个人权益,但更是在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争取权利。

感染艾滋病病毒,各有各的原因,面对这一群体,不同的人也有不同的看法,并非每个人都能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一视同仁,但起码法律针对他们规定的保障及权利必须得到落实。如果都像“不做HIV检测的权利”一样只停留在法规中,那不仅不利于艾滋病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对艾滋病的防治工作以及社会稳定都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谢鹏勇敢抗争的举动值得赞赏,也期待舆论能对类似行为持以宽容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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