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若處於以下情形,即使不使用也不怕被撤三!

商標註冊完成後,對於申請人來說,終於可以鬆口氣了。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如果後續商標使用不當,也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商標註冊不是一錘子買賣,除了正確使用註冊商標並每十年進行續展一次外,還要時刻注意是否面臨被撤三的風險。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有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從撤三制度的存在就完全可以看出商標管理部門的態度——他們是傾向於支持撤三的!歸根結底,是由於我國商標申請註冊量太大,因此必須要避免產生大量的閒置資源。所以,一旦你的註冊商標被人提撤三,你一定要認真對待。


商標若處於以下情形,即使不使用也不怕被撤三!


在實際商標代理工作務實中,很多時候,我們會選擇用四十九條的規定對某商標提出撤銷申請,被申請撤銷後,如果商標所有權人不能及時、有效的提交商標的使用證據,那麼商標就會被撤銷。


根據《商標法》規定,被申請撤三後,除了提供真實使用證據之外,還有那些情況可以不被撤銷呢?


簡單來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於商標註冊人的正當事由。


關於撤銷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證據材料要求:

基於糾正絕對註冊主義所造成的商標註冊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銷申請人濫用現象,近年來,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對商標使用的認定原則產生了一個新變化,從單憑“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使用”發展到運用“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標準,實事求是地對商標使用的公開性和真實性進行求證,對於不符合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證據進行排除。


商標若處於以下情形,即使不使用也不怕被撤三!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商標局、商評委2016年12月)規定:用以證明係爭商標不存在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夠顯示出使用的係爭商標標識;

(2)能夠顯示出係爭商標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務上;

(3)能夠顯示出係爭商標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標註冊人自己,也包括商標註冊人許可的他人。如許可他人使用的,應當能夠證明許可使用關係的存在;

(4)能夠顯示出係爭商標的使用日期,且應當在自撤銷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內;

(5)能夠證明係爭商標在《商標法》效力所及地域範圍內的使用;

採取列舉方式規定了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註冊信息的公佈或者商標註冊人關於對其註冊商標享 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註冊為目的的象徵性使用。


商標若處於以下情形,即使不使用也不怕被撤三!


撤三不可怕,可怕是被人撤三還不知道理由,花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註冊商標,到頭來卻被撤三了,實在是非常可惜。所以也要提醒各位,一定要注意商標的維護和使用。除了及時留存使用證據外,還要注意地址的變更、官文的收發等情況,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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