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合同簽訂後 一方將股權轉讓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股权合同签订后 一方将股权转让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股權合同簽訂後 一方將股權轉讓後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主講人:蔡玉菁

案 例

2013年1月7日,賀某某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餘某某轉賬400萬元,後經賀某某與餘某某協議,賀某某受讓餘某某持有的柬埔寨某某礦業有限公司部分股份,2013年4月12日雙方達成股東協議。協議約定賀某某受讓餘某某在柬埔寨某某礦業有限公司15%的股份。賀某某確認需於2015年5月1日之前完成股權過戶變更手續。同日,餘某某出具收款收據載明其現在正式收到賀某某650萬元,4月底前應付350萬元,5月底前在(再)付款200萬元,合計1200萬元,此款為柬埔寨某某礦業有限公司15%股份變更費用。2013年4月22日,賀某某通過中國農業銀行向餘某某轉賬200萬元。2014年5月16日,賀某某通過烏魯木齊銀行向餘某某轉賬600萬元,後餘某某下落不明。

銀行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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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

案例分析及使用法律條款

賀某某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餘某某與賀某某於2013年4月12日簽訂的《股東協議》約定,餘某某將其在柬埔寨某某礦業有限公司的15%股權以1200萬元轉讓給賀某某,餘某某應當於2015年5月1日前完成工商註冊變更登記手續。協議簽訂後,賀某某按照協議約定向餘某某支付股權轉讓款1200萬元,但餘某某未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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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賀某某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賀某某與黃某某之間的法律關係,系二人另案解決

2015年6月22日,餘某某與賀某某、黃某某簽訂的《股份轉讓合同》,約定賀某某將其持有柬埔寨某某礦業有限公司的15%股權轉讓給黃某某。依據該合同約定的內容:

1

第一,並未免除餘某某應當按照《股東協議》履行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的合同義務。

2

第二,餘某某未按照《股東協議》的約定履行變更登記義務,致使《股東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賀某某有權請求解除合同。

3

第三,賀某某與黃某某之間的法律關係,系二人另案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該案自一審、二審、再審,黃某某均未提出訴訟請求,一審、二審法院未將其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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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阜康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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