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教師資格考試作弊 5名被告人分別獲刑 紅橋法院發出首例緩刑考驗期“禁止令”

近日,紅橋法院對王某、張某、梁某等5名被告組織教師資格考試作弊進行了一審宣判。除對5名被告判處刑罰外,還向被告人王某、張某、梁某發出一份“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教育考試培訓及相關行為。

據悉,這是紅橋法院首例針對組織考試作弊罪發出的司法禁止令。

案情回放

被告人王某、張某、梁某均從事教育考試培訓工作。

2017年4月至5月間

三人預謀組織對天津市教師資格教育教學能力考試實施作弊行為,以此謀取利益。后王某、梁某及被告人李某通過散發傳單的方式招收學員,王某、張某、梁某、李某與報名學員簽訂保過班培訓協議並收取培訓費,王某、張某購買入耳式藍牙耳機等作弊工具分發給學員,王某利用其它公司學員的身份信息製作了假的臨時身份證,並進行考試報名。

同時,王某、張某、梁某還通過請人幫忙、僱傭人員等方式,組織進考場拍題和在場外答題、傳送答案的人員,李某幫助搬運電腦等作案工具,被告人施某負責提供天津市西青區榮水裡26號樓3門101室作為答題場所。

2017年5月7日上午9時許

被告人王某組織被告人梁某、李某、施某等多人,使用假的臨時身份證、准考證,分別進入考場參加天津市教師資格教育教學能力考試,並用手機偷拍考題,利用微信傳給被告人張某等人。

張某組織多人在被告人施某提供的場所內,使用手機、電腦上網搜索答案,並用QQ聊天軟件及藍牙耳機等作弊工具將答案傳給考生。

2017年5月5日

個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公司發現虛假的准考證,遂報警,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有組織考試作弊的情況。同年5月7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王某、張某、梁某、李某、施某抓獲歸案。

5名被告被判刑

紅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梁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被告人李某、施某為他人實施組織考試作弊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依法均應予處罰。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張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施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鑑於五名被告人到案後均能夠如實供述共同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

依據《刑法》相關規定,紅橋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王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張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梁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李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施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院發出“禁止令”

同時為了促進更好的教育矯正,法院依照《刑法》中禁止令的有關規定,在判處王某、張某、梁某等人緩刑的同時,禁止其在緩刑期間從事與教育考試培訓相關的行為,以防止再次誘發其犯罪。

什麼是“禁止令”?

據悉,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項規定,是對非監禁刑具體執行方式的創新,具有附屬性。

根據規定,對判處管制、宣佈緩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據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髮禁止令是為了防止服刑人員再次接觸犯罪誘因,促進犯罪分子教育矯正,有效維護社會秩序。

罪犯違反緩刑中的禁止令,則有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風險。

“禁止令”如何執行?

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王某、張某、梁某等人要定期向屬地司法所彙報自己的情況,通過接受隨機抽查,如果被發現繼續從事教育培訓活動,那麼他們的緩刑依法將被撤銷,那時他們就將真正失去自由,住進牢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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