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宣传知识问答(一)

1、 为什么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2、 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实施? 答: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 食品安全法调整哪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行为?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4、 对用于食用的农业初级产品是否适用本法? 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卫生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6、 国务院哪些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如何分工的? 答: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国务院质量监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8、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如何依法行使职权?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10、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方面应当发挥什么作用? 答:食品安全法第七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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