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办案中心地位 检察长带头办理“三类人员”减刑假释案件着力提升办案质效

近日,盐城大中地区院征汉年检察长作为该院具体检察工作之“长”,以强化减刑假释办案为中心,深入监区对呈报减刑假释“三类罪犯”获得行政奖励情况、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并逐人谈话,推动案件办理工作质效不断提升。

征汉年检察长深入各监区逐一审查案件卷宗,与20名“三类罪犯”开展调查谈话,全面了解和掌握基本信息、现实改造情况以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以减刑假释呈报与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关联机制为依托,重点督促服刑人员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1名在此次呈报减刑考核区间内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三类罪犯”羊某某,当即依据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监狱三方会议纪要的商定要求,督促该名服刑人员在呈报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

今年以来,征汉年检察长坚持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正确认识监督与办案的辩证统一关系,牢固树立强化法律监督,办案是硬道理的思维,把司法办案作为履行监督职能的手段和过程。目前已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近 300 件,督促服刑人员履行财产性判项160余万元,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有力提升了办案质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