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审判|新蒲一男子对证人“怀恨在心”巧遇后打击报复,该判!

向警方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而证人是受法律保护的

为报私仇

打击报复证人

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受到严惩的

后果很严重

近日

汇川区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案件


案件回顾

本案被告人苟某曾因违法犯罪多次被判处刑罚或行政处罚。2001年8月苟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11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8月3日刚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足半月,他又“犯事”了。

汇川审判|新蒲一男子对证人“怀恨在心”巧遇后打击报复,该判!

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苟某在虾子镇怡园小区门口,碰见了自己的“老熟人”何某,回想起何某曾在自己贩卖毒品一案中作为证人证实贩毒经过,苟某顿时怒从心起,上前喝问何某“你还认识我不?我们的事怎么谈?”不由分说打了何某一巴掌,并用手勒住何某脖子威胁说要打死他,后被周围群众劝离。

汇川审判|新蒲一男子对证人“怀恨在心”巧遇后打击报复,该判!

原来,苟某在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过程中,何某作为证人证实了苟某参与毒品交易、贩卖海洛因15.8克的事实,苟某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满释放后,苟某一直怀恨在心,认为何某“做路子”害了他。当再次遇见何某时,就发生了前文所述的一幕。案件发生当日,苟某即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8月29日被逮捕,后汇川区检察院以苟某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向我院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苟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某犯打击报复证人罪成立,同时,被告人苟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决定判处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释法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证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不仅侵犯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危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因此,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证人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以证人受到何种程度的侵害作为定罪标准,情节严重与否影响的只是量刑问题。实施一般的打击报复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比如造成证人轻伤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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