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寧:政府信息“不公開”,萬典律師一招制勝!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信息公開是被徵收人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關鍵手段,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如果政府機關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覆,被徵收人可以採取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複議申請人

馬某某

代理律師

馮 凱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劉雲剛 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

西寧市城東區建設局

01

案件經過

馬某某系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居民,其合法擁有所有權的房屋被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政府納入該區某改造項目徵收範圍內。

為了解相關的徵收情況,馬某某的代理律師馮凱、劉雲剛分別於2018年8月8日通過郵政快遞EMS郵寄了2份、2018年8月17日郵寄了1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共3份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西寧市城東區建設局書面公開以下內容:

①西寧市城東區某某改造項目是否辦理“一書兩證”手續;

②西寧市城東區某某項目範圍內房屋調查登記結果,如未辦理,請向申請人書面告知;

③西寧市城東區某某改造項目“徵收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紅線圖”和涉及的被徵收戶數;如未辦理,請書面向申請人說明。

被申請人分別於2018年8月10日、18日簽收上述3份EMS郵政快遞,但截至2018年10月,已經超出法定期限,被申請人仍未予以答覆。

後萬典律師於2018年10月9日、11日與被申請人西寧市城東區建設局電話聯繫,但是被申請人以各種理由不向申請人書面公開上述政府信息。

青海西寧:政府信息“不公開”,萬典律師一招制勝!


02

行政複議

信息公開申請超期未予答覆,馬某某在萬典律師的協助下向西寧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萬典律師認為:被申請人明顯超過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法定期限,其不予書面答覆的行為屬於行政不作為,具體理由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的信息屬於被申請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向申請人公開答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徵收或者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等情況”。

第十三條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根據《關於西寧市城東區下濱河南路周邊改造項目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房屋徵收部門為被申請人,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文件由其製作或保存。

綜上,涉及土地及房屋徵收相關的政府信息屬於政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該徵收決定公告涉及的事項,與申請人的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屬於依法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請人依法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屬於被申請人應公開的政府信息,被申請人應依法公開。

二、被申請人不予答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向申請人完整公開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被申請人的行政不作為,明顯違反上述關於信息公開答覆的法定期限規定,依法應當責令其限期向申請人完整公開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03

複議決定

西寧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認為:

“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遞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覆,…… 決定:

責令被申請人城東區建設局在法定期限內就申請人申請公開信息依法予以答覆。”

青海西寧:政府信息“不公開”,萬典律師一招制勝!


04

律師說法

徵地拆遷對被徵收人而言是一輩子的大事,不能因為其中某些信息沒有及時獲取而影響到自己的補償。近幾年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已達所有行政案件的三成以上,並有逐年上升趨勢,信息公開是法律賦予每一個公民申請有關自身生產生活情況的權利,政府機關不能因嫌“麻煩”就不履行法定職責,這樣很可能會導致被徵收人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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