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河北省教育厅发布《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河北省教育厅于11月22日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可查看《办法》原文),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的概念、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办学规范以及变更和终止。
《办法》将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这意味着素质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也在此《办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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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办学条件
办学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农村贫困地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障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办学场地
居民住宅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进行法人登记并取得相关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
审批机关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结合审核意见,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批准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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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人员配置
校长
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和管理经验。
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教师应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管理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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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课程
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及课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课程标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选用教材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办学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开展其他教育活动,不得在核定或审批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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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宣传招生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真实准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诱导中小学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收费和退费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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