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官吏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惩罚之外,还有非制度化的惩罚

金代官吏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惩罚之外,还有非制度化的惩罚

金代官吏非制度化的奖励参考种类有很多,同样,官吏非制度化的惩罚的参考种类也不少。如战败、谋反、犯赃等。这些惩罚种类同样是出于皇帝对国家的关心和重视,对官吏进行惩罚一是要让犯错的官吏承受应有的惩罚,也是为警戒其他官吏不要犯同样的错误,以更有利于国家的治理。

金代官吏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惩罚之外,还有非制度化的惩罚

战败。与对有军功的人进行奖赏相反的,便是对作战失败的人进行惩罚。战争这样重要的事务对于国家来说,关系着国家的兴亡,对于在战争中失败的人统治者会给予一定的惩罚。天会五年(1127年)七月,石州戍将乌虎弃城丧师,“杖之,削其官”。大定二十六(1186年)年十月,宁昌军节度使崇肃、行军都统忠道因讨乌底改不待克敌而返回,“崇肃杖七十,削官一阶,忠道杖八十,削官三阶”。兴定四年(1220年)九月,夏国攻陷西宁州,“尚书省都事仆散奴失不坐诛,驸马都尉徒单寿春夺官一阶,杖六十”。此项惩罚也是从金朝建国之初持续到金朝灭亡,其原因与对建立军功的人进行奖励一样,都是出于对战争的需要,出于对军队的管理、国家边防安全保障的需要。

金代官吏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惩罚之外,还有非制度化的惩罚

犯赃。金朝的统治者通过对以往历代皇朝盛衰交替的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与汲取,切实地感受到官吏的廉贪清浊与否,不仅事关吏治的管理,而且维系着国家的安危,乃至生死存亡。因此,在国家建立之初,就开始重视官员的倡廉问题,对于犯贪污罪的官吏严惩不怠。天辅七年(1123年)八月,“撒离改部猛安雏思以赃罢,以奚金家奴代之”。天会二年(1124年)五月,“婆速路猛安仆庐古以赃罢,以谋可习泥烈代之”。天会十五(1137年)年,左丞高庆裔以赃下大理寺。

金代官吏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惩罚之外,还有非制度化的惩罚

官吏的犯赃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也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对犯赃官吏的严肃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金朝,尤其是世宗、章宗时期对官员犯赃行为的惩罚方式要么降职,要么杖刑,都表现了皇帝对此行为的严肃处理。

金代官吏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惩罚之外,还有非制度化的惩罚

不称职。“制以给由具所察事之大小多寡定其优劣”,“以所察大事至五、小事至十为称职,数不及且无切务者为庸常,数内有二事不实者为不称职”,这是金代对监察官称职与否的考核标准。御史的考核以举事数量的多少为标准,看起来不免觉得有些片面,但把举事多少和举事大小及是否属实统一起来作为考核标准,还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它既注重了察事的数量,又注重了察事的大小与正确与否,既有量的规定,又有质的规定。这样的考核标准既可以减少旷职现象,又能够防止纠察失实的弊端,使御史的责任制得到全面的加强。

金代官吏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惩罚之外,还有非制度化的惩罚

不举荐。举荐是引进人才的有效途径,身为皇帝的世宗、章宗明白其中的道理,故十分注重官员的举荐。世宗曾发出“朕思得贤士,寤寐不忘”的感慨。还对大臣们说:“朕在位日浅,未能遍识臣下贤否,全赖卿等尽公举荐。今六品以下殊乏人材,何以副朕求贤之意”。并讲述春秋时,虽土地小,可皆称有贤的事,希望大臣们能够积极举荐贤人。章宗对人才的渴求也不亚于世宗,“诏内外五品以上,岁举廉能官一员”,对于不举荐的官员,还做出了“不举者坐蔽贤罪”的决定,可见世宗、章宗对人才渴求的强烈。

金代官吏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惩罚之外,还有非制度化的惩罚

擅作主张。在皇帝一统天下的社会里,没有经过皇帝批准而擅自做决定的行为,是无视皇帝的表现,要受到惩罚。大定初,斜哥与完颜布辉自东京先赴中都,辄署置官吏,私用宫中财物。泄露朝议。“朝廷之事,尤在慎密”,对此应极力保守,如果泄露出去很有可能给国家带来不良后果。因此,对于私自泄露朝议的人要进行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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