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機關領導幹部 “十個嚴禁”規定解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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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湖南省公安廳黨委下發了《湖南省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十個嚴禁”規定》(以下簡稱“十個嚴禁”)。為便於全省公安機關組織深入學習,省紀委省監委駐省公安廳紀檢監察組對“十個嚴禁”進行深度解讀,今天推出解讀(二)。

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十个严禁”规定解读(二)

堅持問題導向

此次《條例》修訂條文中,按照六大紀律分類,針對管黨治黨中的突出問題,將一些新型違紀行為列入“負面清單”,進一步紮緊了制度籬笆。修訂後的《條例》共142條,與原來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其中,《條例》分則政治紀律部分共26條,新增5條,修改12條,新增和修改條款數在六項紀律中居於首位。 與之相對應,“十個嚴禁”前4條都是強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突出“對黨忠誠”這一公安機關的根本政治屬性。

“十個嚴禁”的其他條目,從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警從政目的出發,充分考慮公安業務範疇和內部管理需要,並將領導幹部家風建設要求納入,進一步增強了政治建警工作和監督執紀工作的針對性、有效性。其中,第5條涉及組織紀律,第6條涉及廉潔紀律,第7條涉及生活紀律及廉潔紀律,第8條涉及群眾紀律,第9、10條涉及工作紀律。

緊盯關鍵少數

成事之要,關鍵在人。包括各級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同志在內的“關鍵少數”能否發揮關鍵作用,事關政治建警工作成效,事關湖南公安事業發展。落實《條例》和“十個嚴禁”,就是從抓“關鍵少數”破題,突出“關鍵少數”這個重點,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嚴明紀律、嚴格要求,建章立制、著眼長遠,不斷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治警向縱深發展。

抓主體責任、一崗雙責,在於“關鍵少數”的責任擔當。上面偏出一尺,下面跑出一丈。對於“關鍵少數”而言,如果不負責、不擔當,甚至違法亂紀,其結果不僅是導致個人的腐化變質,更會帶壞一批幹部,破壞一個地區公安機關一個警種部門的政治生態。政治建警堅持兩手抓,惠警政策更接地氣,反腐舉措更要利劍高懸。黨紀國法面前沒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誰,不管級別有多高,都一查到底,決不姑息。

著眼常態長效

9月7日,廳黨委傳達學習《條例》、審議“十個嚴禁”時強調:“要推進政治建警、從嚴治警向縱深發展”,“使鐵的紀律真正轉化為全體民警的日常習慣和自覺遵循”。制定“十個嚴禁”規定本身就再次表明了廳黨委加強隊伍建設的決心和信心,營造出學紀守紀執紀的濃厚氛圍,體現了下大氣力建制度、立規矩、抓落實、重執行的鮮明態度,是對全警一次生動的紀律教育。

立好規矩,更要執行規矩。如果把政治建警看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那麼紀律條令的執行就是它的基礎工程。堅決貫徹既定部署,依據規矩辦事,按照號令行動,才能維護公安機關鐵的紀律和優良作風,確保公安隊伍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嚴格遵守紀律規矩,注重日常養成訓練,也有助於廣大公安民警提高政治覺悟、培養優良作風、錘鍊過硬素質。

具體執行中,“十個嚴禁”均系紀律處分條例內容,凡頂風違紀觸禁的,按執紀審查規定定紀量責,犯到哪一條就查到那一條。同時,嚴格執行問責制度,對政治建警要求不落實,民警隊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的,堅持“一案雙查”、追責到底,堅決維護黨紀黨規的嚴肅性、權威性。

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十个严禁”规定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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