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小產權房有望“轉正”嗎?

中新經緯客戶端12月23日電 (趙競凡)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將獲准轉讓和出租。

今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徵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個人使用。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小產權房有望“轉正”嗎?

資料圖 中新經緯 攝

在我國,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

而此次修正案草案明確了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條件及管理措施,其使用權的最高年限、登記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對此,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向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修正案草案明確指出土地規劃和用途屬性必須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因此僅對非住宅類經營性土地有影響,對住宅類經營性土地不產生衝擊。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對中新經緯客戶端說,原有規劃為住宅用途的土地不允許直接出讓,這意味著對農村宅基地用地管控依然嚴厲,小產權住房政策也不會因此放鬆。

在我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農村建設用地,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商業所使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如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和招商引資用地。

草案一旦通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租賃、入股,將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嚴躍進認為,總的來看,此次政策修改是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政策放鬆,對後續增加建設用地、減少審批程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過去集體經營性土地需要進行土地“國有化”操作才能被出讓。而目前此類約束有望減少,將會使相關土地後續交易活躍度增加。

嚴躍進預計,此次政策是為後續租賃市場的改革提供更為充足的用地。當前租賃市場用地面臨供應壓力,而上述經營性用地的不斷入市,有助於擴大租賃用地來源,形成更好的租賃市場發展環境。

張大偉則表示,政策一旦全面落地,預計將對一二線城市產生重大影響,特別是對深圳等城市的商用土地帶來衝擊。

值得注意的是,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意味著轉移的僅僅是土地使用權,其所有權並未轉移。(中新經緯APP)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