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3種情形已繳納的契稅應當退還!你知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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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3種情形已繳納的契稅應當退還!你知道了嗎?

摘 要

契稅是指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對以下三種情形,納稅人已繳納的契稅應當退還:

這3種情形已繳納的契稅應當退還!你知道了嗎?

一、多繳契稅應當退還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中,在繳納契稅時,繳納契稅的房產面積與實際面積存在差異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最終成交價與繳納契稅時的計稅價格不一致而形成的多繳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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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辦理產權之前退房,已繳納的契稅應當退還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購房人辦理退房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32號)的規定,對已繳納契稅的購房單位和個人,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還已納契稅;在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後退房的,不予退還已納契稅。

三、無效產權即便辦理產權,已繳納的契稅也應當退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無效產權轉移徵收契稅的批覆》(國稅函〔2008〕438號)規定:“對經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徵收契稅。法院判決撤銷房屋所有權證後,已納契稅款應予退還。”比如,A公司購買一宗土地,後政府部門在另一宗土地拍賣過程中,誤將屬於A公司的部分土地一併拍賣給B公司,造成即“一地二賣”,並且B公司也辦理了土地產權,後來通過法院判決B公司取得的土地產權無效。則對B公司繳納的契稅應當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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