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印花稅法徵求意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就印花稅法徵求意見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

公告明確,為了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我們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18年11月3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是:http://www.chinatax.gov.cn/)首頁的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郵政編碼100038),並在信封上註明“印花稅法徵求意見”字樣。

以下為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納稅人。

與《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徵求意見稿》規定:訂立、領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稅憑證,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第一條)。

(二)關於徵稅對象。

與《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保持一致,《徵求意見稿》規定,印花稅的徵稅對象為書面形式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及上市交易或者掛牌轉讓的公司股票和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託憑證(第二條、第三條),具體稅目、稅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第四條)。

《徵求意見稿》將以股票為基礎發行的存託憑證納入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範圍。主要考慮是:國務院已明確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存託憑證試點,存託憑證以境外股票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並在境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將其納入印花稅徵收範圍,適用與股票相同的政策,有利於保持稅制統一和稅負公平。

(三)關於稅率。

《徵求意見稿》除對少部分稅目的稅率適當調整外,基本維持了現行稅率水平。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分別實行比例稅率或者定額稅率。其中:應稅合同按不同類型,稅率分別為合同列明價款或者報酬的萬分之三、萬分之零點五和千分之一;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支付價款的萬分之五;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稅率為每件五元;應稅營業賬簿稅率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證券交易稅率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

與《暫行條例》相比,《徵求意見稿》作出調整的稅率包括:一是為簡併稅率、公平稅負,減少因合同類型界定不清在適用稅率上引發的爭議,將《暫行條例》中原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三。二是考慮到國務院已決定自2018年5月起對資金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減徵和免徵印花稅,為了與現行政策保持一致,將營業賬簿適用稅率由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降為萬分之二點五。

(四)關於計稅依據。

《徵求意見稿》分別規定了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及證券交易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第五條),並針對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中未列明價款或者報酬以及轉讓證券無轉讓價格等特殊情形,規定了其計稅依據的確定方法(第六條、第七條)。

(五)關於稅收減免。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六種免稅情形:一是為避免重複徵稅,對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稅;二是為支持農業發展,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稅;三是為支持特定主體融資,對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稅;四是為支持公共事業發展,對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稅;五是為支持國防建設,對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稅;六是為減輕個人住房負擔,對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徵個人應當繳納的印花稅。為更好適應實際需要、便於相機調控,同時體現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免徵或者減徵印花稅的情形,但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十一條)

(六)關於納稅方式。

《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稅實行納稅人購買並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的繳納辦法,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以採取按期申報納稅方式。在實際執行中,由於印花稅票保管成本高,貼花納稅不方便,納稅人大多選擇彙總申報納稅,較少採用貼花納稅。同時,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出現了大量電子憑證,難以再採用貼花的納稅方式。為降低徵管成本、提升納稅便利度,並適應電子憑證發展需要,《徵求意見稿》規定,印花稅統一實行申報納稅方式,不再採用貼花的納稅方式(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證券交易印花稅仍按現行規定,採取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扣代繳方式(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七)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調整問題。

為靈活主動、便於相機調控,更好適應實際需要,《徵求意見稿》規定,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和稅率調整由國務院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第十八條)。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對印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期限和申報納稅地點,以及稅款補繳和退還等事項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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