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关键词!亲,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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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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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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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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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部署

2018年1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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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华池县公安局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培训会,局属各部门、15个派出所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了培训会。会议由副政委赵海涛同志主持,刑侦大队长张武赟同志以《严打黑恶犯罪 弘扬社会正气 坚决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为题,深入解读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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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1日,华池县公安局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确定了本次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即通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打掉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恶势力犯罪团伙,村霸和家族、宗族等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一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涉黑涉恶案件,集中整治一批黑恶势力活动猖獗的重点地区、场所和行业,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发展的土壤,进一步遏制黑恶势力的发展势头,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抓获和严惩一批涉黑涉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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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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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且一般应与市场经济活动直接相关,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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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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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恶势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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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击恶势力犯罪团伙违法犯罪中,如团伙成员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恶势力”不完全等同于“恶势力”犯罪集团,除表现特征有一定差异外,“恶势力”犯罪集团要求三次以上均为犯罪活动,但恶势力有一起以上犯罪行为再有二起以上违法行为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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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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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二是【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三是【阻挠查处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避免公安司法机关侦查、查禁、指控、起诉、审判和怀疑,为其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甚至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逃匿;或者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四是【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五是【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是【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七是【通风报信型】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八是【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九是【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十是【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十一是【串通案情型】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十二是【违规吃请型】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十三是【违规减刑型】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十四是【帮人说情型】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十五是【打击不力型】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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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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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刑法》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

《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七)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窝藏、包庇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如果保护伞参与了涉案人员涉嫌的具体犯罪的预谋、策划甚至实施,或者有具体的帮助行为,那么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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