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期丨連雲港法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拒絕報告財產、將補償款挪作他用、擅自將被法院執行查封的設備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為打擊這些惡意規避執行的行為,2018年以來,全市兩級法院與公安、檢察機關密切配合,集中懲治了一大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現從中精選七件典型案例予以公佈。

第三期丨连云港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01

趙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告人趙某收到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後拒絕報告財產,東海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1月26日對趙某依法拘留15日,趙某仍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趙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28日,趙某駕駛三輪摩托車與單某相撞,致單某受傷,經鑑定構成兩處十級傷殘,趙某負事故主要責任。2009年9月21日,東海縣人民法院判決趙某賠償單某各項損失共計39045元。因趙某未如期履行,單某申請強制執行,東海縣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21日依法立案並向趙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趙某收到上述法律文書後拒絕報告財產,東海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1月26日對趙某依法拘留15日,趙某仍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因趙某有能力執行判決義務而拒不執行,致單某家庭生活陷入困頓並罹患精神分裂症,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於2017年12月4日向單某發放精神殘疾貳級殘疾證。

東海縣公安局依法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對趙某立案偵查,後趙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主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

東海縣人民法院認為,趙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鑑於趙某案發後具有自首及已履行了生效判決的法定和酌定情節,依法從輕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這是一起典型的涉民生執行案件,趙某被追究刑事責任曾在轄區百姓中引發熱烈反響。從被執行人趙某立案後很快一次性付清賠償款及延期利息來看,其明顯具備執行能力,仍以各種手段抗拒執行,在被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後,仍拒不執行判決,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本案的判處,不僅體現了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絕不縱容、堅決打擊的信心和決心,有效地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對其他失信被執行人形成了巨大的威懾。

02

苗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告人苗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義務並將40萬元補償款挪作他用。被告人苗某對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連雲區人民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25日以(2016)蘇0703民初2811號民事判決對某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10日維持原判:判決確定某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545畝鹽場;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租金11.13萬元,違約金5萬元。因某公司未履行法定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連雲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5日立案執行。因被執行人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連雲區人民人民法院於2018年3月19日追加苗某為本案被執行人並對本案的債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被執行人某公司於2017年9月21日收到連雲港供電公司補償款40萬元,被執行人苗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義務並將40萬元補償款挪作他用。

2018年5月22日,被執行人苗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並於當日支付租金及違約金16.13萬元。

連雲區人民法院遂將被執行人苗某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後,苗某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2018年7月11日,連雲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苗某對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並綜合苗某有自首情節及全部兌現了執行款項,從輕判處苗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苗某作為某公司法人,在執行過程中獲得大額補償款,不用於履行生效裁定確定的義務,反而將該款挪作他用,屬於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連雲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密切配合,及時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公開宣判,起到很好懲治與警示效果。

03

楊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4年7月、2015年11月,被告人楊某作為被執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拒不申報財產,被灌雲縣人民法院依法分別拘留15日。2015年1月,被告人楊某未經法院同意擅自將被法院執行查封的設備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被告人楊某對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案情

2010年,申請人徐某承建連雲港某公司辦公樓及五個水泥庫底座,工程完工後,連雲港某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給付工程款57.9萬元及違約金。判決生效後,連雲港某公司一直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徐某申請強制執行。灌雲縣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依法向連雲港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連雲港某公司仍拒不履行義務,也不依法報告財產狀況。2014年7月、2015年11月,其法定代表人楊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拒不申報財產,灌雲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分別拘留15日。

2014年10月,灌雲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連雲港某公司的高細磨機及交流高壓金屬封閉開關設備進行查封。2015年1月,連雲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未經法院同意擅自將查封的設備及辦公樓一起轉租給他人使用,租期5年,每年承包費98萬元,並且已給付楊某110餘萬。2018年4月26日,楊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依法逮捕,於2018年5月4日被灌雲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連雲港某公司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卻以與申請人徐某之間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為由,拒不履行,其法定代表人楊某拒不依法向法院申報財產,更為惡劣的是對已被法院執行查封的設備,楊某擅自將其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故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其依法定罪判刑,系罪有應得,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司法權威。

04

孫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告人孫某轉移其所有的蘇BT736B思鉑睿轎車給他人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6日,李某與孫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由連雲港市原新浦區人民法院審理後達成和解意見。新浦區人民法院於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145號民事調解書。因孫某華未依法履行調解書,2013年8月9日,連雲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2013年9月17日,孫某自願出具擔保書,承諾為孫某華履行還款義務,後孫某未履行擔保義務,法院依法追加孫某為被執行人。2014年10月17日,孫某在丈夫被司法拘留期間,轉移其所有的蘇BT736B思鉑睿轎車給關某,拒不履行法律義務。

2018年6月12日,孫某被連雲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執行人孫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提起公訴。2018年7月24日,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結合被執行人孫某與李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這一情節,依法判決孫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從2013年9月17日法院立案執行後的五年時間裡,被執行人孫某自認為在和法院“鬥智鬥勇”,但法律是孫某永遠無法翻越的“五指山”,從轉移財產到身陷囹圄,孫某以身試法告知那些失信老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面對法院的強制執行,耍“小聰明”,自認為可以逃避執行,但終嘗受到刑事處罰的苦果。孫某面對的不再是誠信的缺失,而是罪犯的身份,是法律的嚴懲,正義從不缺席!

05

耿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告人耿某在灌南縣人民法院通過扣押車輛,依法採取拘留措施等方式敦促被執行人履行還款義務情況下,仍拒不履行判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朱某與耿某軍因民間借貸發生糾紛,後朱某將耿某軍起訴至灌南縣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4日,灌南縣人民法院以(2015)南長民初字第61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耿某軍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朱某借款本金83754.4元及其利息。判決生效後因耿某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朱某向灌南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6年3月30日,被執行人耿某軍與申請人朱某達成和解協議,約定由被執行人耿某軍分四期償還朱某債務,但耿某軍在償還了第一期20000元債務後,一直未償還剩餘三期債務。

灌南縣人民法院通過扣押車輛,依法採取拘留措施等方式敦促被執行人履行還款義務,但其仍拒不履行。2017年6月30日,被執行人耿某軍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灌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9日,灌南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2018年5月28日,灌南縣人民法院以耿某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灌南縣人民法院綜合耿某軍的認罪態度及在採取強制措施後履行執行款等情節,依法對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有效打擊了抗拒執行、規避執行行為,促進案件的順利執行,取得了良好的執行效果,對此種抗拒執行犯罪行為起到了較好的警示作用。

06

趙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告人趙某在未履行判決義務情況下,花費5萬餘元自建房屋,且2015年至2018年1月期間,其銀行賬戶上有多筆存取款記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24日,贛榆區人民法院就趙某與王某貴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09)贛民二初字第913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趙某給付王某貴貨款97574元及利息。判決書生效後,趙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王某貴於2009年5月7日向贛榆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09年5月12日,贛榆區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趙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及限期申報財產通知書。

執行期間查明,2016年左右,被告人趙某花費5萬餘元自建房屋,且2015年至2018年1月期間,其銀行賬戶上有多筆存取款記錄。贛榆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2月2日裁定扣劃被執行人趙某銀行存款22300元,同年3月26日決定對被告人趙某罰款人民幣20000元。

被執行人趙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贛榆區人民法院將有關證據線索移送區公安機關偵查。被告人趙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贛榆區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4月25日向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5月9日,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趙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趙某在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的情況下,花費5萬餘元自建房屋,且2015年至2018年1月期間,其銀行賬戶上有多筆存取款記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根據檢察機關的起訴,依法作出判決,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法律的尊嚴。

07

王某宏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告人王某宏在有收入的情況下,買賣泥鰍、承包經營泥鰍塘養殖泥鰍,轉移自己財產,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決,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5日,贛榆區人民法院就李某祥與王某宏、陳某朵(二人系夫妻關係)買賣泥鰍合同糾紛一案作出(2016)蘇0707民初字3958號民事判決,判決王某宏與其妻子陳某朵共同支付李某祥貨款人民幣90660元及利息。同年5月30日,贛榆區人民法院向王某宏、陳某朵郵寄送達判決書,陳某朵簽收並告知了王某宏。判決生效後,王某宏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義務,李某祥向贛榆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贛榆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並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宏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限期申報財產通知書。被執行人王某宏仍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贛榆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21日決定對王某宏司法拘留15日。

執行期間查明: 被執行人王某宏在有收入的情況下,買賣泥鰍、承包經營泥鰍塘養殖泥鰍,轉移自己財產,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贛榆區人民法院將有關證據線索移送區公安機關偵查。被執行人王某宏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已全部履行判決所確定的法律義務。贛榆區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9月28日向贛榆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0月15日,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執行人王某宏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並結合坦白及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等情節,從輕判處被執行人王某宏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典型意義

被告人王某宏在有收入的情況下,買賣泥鰍、承包經營泥鰍塘養殖泥鰍,轉移自己財產,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贛榆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及時追究其刑事責任,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有效地懲治了拒執犯罪。

第三期丨连云港法院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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