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確“七個不得” 架國企領導防腐“高壓線”

上海明確“七個不得”,成為國企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負面清單 架起國企領導防腐“高壓線”(深度關注)

核心閱讀

對國企領導人員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可能存在的七個方面的利益衝突情況列出負面清單

設定精準紅線,建立阻隔利益輸送的“防火牆”

打出一套政策組合拳,確保新舉措落地見效

2018年10月,上海市國資委系統44家市管國有企業約350名領導班子成員,全部完成一項規定動作——填寫《經營管理活動中防止利益衝突有關情況登記表》,並納入廉政檔案,定期檢查。

這份登記表,由企業領導人員本人親筆填寫,對其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可能存在的七個方面的利益衝突情況進行對照檢查,按要求填寫“整改情況”,向組織作出承諾:“對發現的利益衝突情況,及時、如實地向組織報告,並按要求立即予以糾正。”

這些被稱為“七個不得”的要求,源於上海今年6月出臺的《關於市管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防止領導人員利益衝突的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這是上海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以及對上海提出的“全面從嚴治黨要有新作為”等要求,夯實管黨治黨責任,緊盯“重點領域”和“關鍵少數”,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在國企縱深發展的又一新舉措。

打造廉潔從業的負面清單

上海,國有企業重鎮,國資國企體量大、比重高、覆蓋廣。考慮到上海處於國資國企改革發展的前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新情況新問題可能更早遇到,發生在國資國企領域的腐敗問題可能更加複雜,進一步規範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上海市委書記李強就制定《辦法》強調,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黨在經濟領域的執政骨幹,要立足關口前移,強化綜合防範,促進企業領導人員正確履職,既要幹好事、又要不出事,更好保障國有企業改革發展。

今年6月21日,上海市委辦公廳正式印發《辦法》,明確“七個不得”行為限制。《辦法》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關係人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不得與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發生經營業務往來”“不得與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發生投融資關係”“不得參與任職企業及關聯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得擔任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企業、部門領導職務,或從事重要崗位工作”。同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本人“不得與業務對象發生非正常的借貸、委託理財等經濟往來”“不得介紹配偶、子女、其他特定關係人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與業務對象發生經濟和業務往來”,並且,將“本人不得有其他利益衝突的行為”作為兜底條款,防止掛一漏萬。

上海市紀委書記、監委主任廖國勳表示,從經營業務往來、投資融資合作、企業改革改制、人員使用安排、個人經濟往來等方面,對企業領導人員在履行經營管理職責中可能發生的利益衝突提出“七個不得”具體規定,就是要“推動黨風廉政建設與企業經營管理深度融合,切實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架起制度的‘高壓線’,堵住國資可能的‘出血點’,推動國有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以往關於國企領導廉潔從業的各項規定很多,但以正面倡導形式為主。”上海市國資委黨委書記、主任宋依佳表示,“此次以負面清單的方式規範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旨在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務實有效,提出‘不能為’的行為限制、防範舉措、監督方式,避免各項規定難以落地,讓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更強。”

建立阻隔利益輸送的“防火牆”

上海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透露,從近年來執紀審查和巡視情況看,上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嚴重違紀問題還時有發生,一些國有企業存在與該企業領導人員親屬或特定關係人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發生利益輸送、利益交換等問題,廉潔風險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如2017年下半年被市紀委立案查處的某國有企業副總裁朱某某,其主要問題是在其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供應商大量借款用於購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供應商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

“國有企業充分參與市場競爭。有的國有企業,每年幾千上萬份合同,面臨的誘惑很大,廉政風險也很大。”上海市紀委監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利益輸送的方式花樣繁多,“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現在,上海通過出臺《辦法》,將原來散落在各個文件當中的原則性內容予以具體化,進一步扎牢織密制度籠子。上海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委副主任施濤表示,“這是把制度的籬笆往前移,讓人不敢腐、不能腐。”

對標中央精神,數易其稿,《辦法》設定精準紅線,阻斷利益輸送的渠道。如圍繞當前上海推進新一輪混合所有制改革,就防止領導人員藉機謀取私利、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提出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關係人及其投資經營的企業不得參與領導人員任職企業、關聯企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圍繞經營管理中的用人問題,就防止結成“小圈子”“利益共同體”等,提出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關係人不得擔任領導人員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企業、部門領導職務,或從事重要崗位工作;圍繞防止領導人員利用已建立的業務關係謀取私利,提出領導人員不得與業務對象發生非正常的借貸、委託理財等經濟往來等。

政策組合拳劃清“紅線”、標明“底線”

《辦法》並不是單一條例,同時還是一套政策組合拳:一方面,《辦法》明確了與上海市委2015年公佈實施的《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的規定》相銜接,即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市管領導人員還應當遵守上述規定;另一方面,《辦法》在實施與監督上,總結市管國有企業經驗做法,從個人、組織兩個層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較強操作性並得到企業認可的預防性舉措,具體包括登記查核、承諾明示、合同管理、內控管理、業務對象准入和退出、輪崗交流、離職或退休後從業、公務迴避等8項措施,確保《辦法》落地見效。

“《辦法》下發後,上港集團黨委在專題學習基礎上,對照‘七個不得’行為限制,認真分析了集團在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並採取了針對性措施。”上港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陳戌源介紹,目前上港集團各級領導人員均已完成《經營管理活動中防止利益衝突有關情況登記表》的申報工作。

據悉,下一步,上海有關部門將督促市管國有企業依據《辦法》制定相應管理制度,將本級及下屬單位經營管理重要崗位納入管理範圍,並要求市國資監管機構管理的其他國有企業、區屬國有企業參照《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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