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說法|父母因車禍死亡,為爭兩孩子撫養權,爺爺將外公告上法庭

來源|CCTV今日說法(微信號:cctvjrsf)


“ 我就想

不能讓兩個孫子在他們家

我怕兒子絕後

我想把我兩個孫子帶回來”


2017年11月9日凌晨4:05,長深高速南京溧水段發生一起車禍,一輛倉柵式貨車毫無預兆地撞上前方一輛重型貨車,由於撞擊過於猛烈,現場大量碎片飛出,倉柵式貨車內的兩人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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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遺體分開安葬

倉柵式貨車的駕駛者是沈剛,江蘇省宿遷市人,車內同行者是他的妻子李青,事發之時,兩人正往浙江運送一車活鴨。

警方經過認定,認為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沈剛,在這起事故中需承擔主要責任,前車駕駛員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車禍發生後,沈家和李家傷心不已,但在協商善後事宜時,雙方卻因沈剛上門女婿的身份,在遺體安葬方面爆發了巨大矛盾。

李青的父親李學林認為,沈剛作為自己的上門女婿,應該和女兒李青一起葬入李家祖墳,沈剛的父親沈習坤則堅稱,自己從未同意兒子給人當上門女婿,兒子和兒媳的遺體應該安葬在男方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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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家互不退讓矛盾越鬧越大,最後,沈家提出一個折中方案,將沈剛和李青的骨灰分別下葬。

李家剛開始無法接受這一提議,但在沈習坤和妻子李素華的堅持下,沈李兩家只得將兩夫妻遺體分開,各自安葬自己的孩子。


一紙訴狀將親家告上法庭

料理完後事後,兩家開始著手賠償問題,雖然之前兩家爭得不可開交,2018年1月,兩家還是聘請了同一個代理律師,將事故中負有次要責任的車主、司機,以及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各索賠44萬餘元。

2018年3月,法院對兩起案件進行了併案審理,經過審理,法院判定李家獲得440215元的賠償,沈家獲得447791.1元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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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起案件判決後,原被告雙方都未提起上訴,事情告一段落,沈剛夫婦留下的兩個孩子李梓桐(化名)、李思楠(化名),也繼續留在李家,在李學林和徐伏蘭的照顧下茁壯成長,沈李兩家生活恢復了往日的平靜。

然而5個月後,2018年8月,沈習坤夫婦突然一紙訴狀將李學林和徐伏蘭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定將李梓桐、李思楠歸自己撫養。

2018年10月,江蘇省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


兩家爭奪孩子監護權

承辦法官黃叢梅經瞭解發現,沈習坤夫婦之所以將親家告上法庭,是因為兒子兒媳去世後,沈習坤每次跟孩子打電話,李學林都不讓孩子接,李家還拒絕他們看望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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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沈習坤先提出想要兩個孩子的撫養權,被李學林拒絕後,沈習坤又提出只給一個孩子的撫養權也可以。

沈剛和李青的遺體已被分開安葬,如今沈習坤還想將倆孩子分開撫養,李學林無法接受,他覺得沈習坤夫婦跟他們爭孩子只是噱頭,他們的真實目的是分經費。

因為兩家各獲賠的44萬餘元死亡賠償金中,包含了兩個孩子的撫養費,這就是說,誰取得了兩個孩子的監護權,誰就獲得了孩子那部分賠償款的支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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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學林看來,倆孩子從出生就跟他們生活在一起,早已培養出了深厚的感情,沈剛和李青去世後,祖孫間更有相依為命的感覺。

李學林還向記者展示了孫女李梓桐因學習成績優異獲得的各種獎狀,他覺得無論從生活環境還是從孩子本身的意願來看,倆孩子在李家生活對兩人的成長更具好處。

並且,李學林表示,他們也從未阻止過沈習坤夫婦看望孩子,甚至在沈剛、李青去世後的那個春節,他們還主動將兩個孩子送去沈家住了兩天。沈家在這時來爭孩子的撫養權,明顯是衝著撫養費來的。

6歲的李思楠也告訴記者,他更喜歡和李學林和徐伏蘭生活在一起,爺爺奶奶爭自己的監護權是為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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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的話令李素華傷心不已,她認為是李家故意灌輸給孩子這樣的思想,她和丈夫爭孩子的撫養權是為了不讓沈剛絕後,兒子拿命換來的死亡賠償金他們一分都不會動,全部留給孫子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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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解下兩家各做出讓步

到這一步,細心的承辦法官黃叢梅察覺到,這起案件已經不是表面上兩個孩子的監護權之爭,而是兩家人在鬥氣,因為在原被告發生爭議之前,兩家人的關係一直很好。

黃叢梅覺得,簡單的判決並不能解決此案件所涉及的夫妻合葬、監護權、賠償款等問題,當務之急,是修復沈李兩家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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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徵得原被告雙方同意後,黃叢梅當庭組織了調解。

經過法官的勸說,李學林率先做出表態,答應等李青的三週年忌日期滿後,他會將女兒葬到男方那邊,跟沈剛合葬在一起。

看到李學林答應將兒媳遷入自家祖墳,沈習坤也做出了讓步,同意讓孫子、孫女繼續留在李家生活,他們不再爭孩子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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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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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車禍當中,一對夫妻身亡了,那麼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將會獲得什麼樣的賠償呢?

A1:受害人,他的近親屬可以要求索賠,這個索賠項目當中就包括死亡賠償金。他這個未成年的孩子的話,有一個叫做未成年的撫養費,還有一個叫做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三項的話,應該是這兩個孩子都可以拿到的。

Q2:那在父母雙亡之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該由誰來擔任呢?

A2:根據我們《民法總則》的27條規定,就是說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如果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話,那麼就按照順序來進行,給他列監護人。第一順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這邊沒有的話,就是看成年的兄姐。如果連這個也沒有的話,那就看他所住的居委會,或者是村委會,有人願意擔任,然後經過他們簽字,可以。如果連這個都沒有的話,比如說流動人口,那這樣的話,最後的兜底監護人就是我們的民政部門。

Q3:爺爺奶奶、外公外婆都是監護人,享有同樣的權利,那在具體處理的時候,會根據什麼原則來判孩子跟誰一起生活?

A3:根據我們的《民法總則》第31條規定,那麼指定監護的最高原則是,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利益進行指定。它的把握標準,原則是不應該修改或者變動孩子的既有生活環境。只有在一種情形之下,就是說他外公外婆現在在監護,然後他們的監護職責擔任不當,這樣的話我們才要去改變他這個環境。第二點的話,因為孩子已經上了幼兒園,或者上了小學,他一定程度上能夠表達自己的意願。這種情況之下,也要詢問一下他們這個意願作為一個參考。那麼本案當中的話,應該是讓他的外公外婆來對孩子進行監護比較合理。



願世間親情不為利生

望天下熙熙皆為愛來

維護 | 宋小軍

主編 | 王秀敏

案件來源 |《今日說法》節目《上門女婿的身後事》

記者 | 劉文臣 郭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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