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需謹慎 避免入“雷區”

买房需谨慎 避免入“雷区”

近日,城西法院受理了一起學區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為了方便孩子上學,崔某夫婦計劃購買一套學區房。通過中介,崔某與韓某簽訂了購房合同,當日崔某共付定金3萬元,其中2萬由韓某收取,1萬元由中介收取,約定在四個月內付清剩餘房款,並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沒有依約履行,則韓某要返還崔某雙倍的定金。在崔某湊剩餘房款時,韓某通過中介公司向崔某多次傳達信息,決定不賣了,於是崔某一紙訴狀將韓某告上了法庭。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韓某在已經簽訂購房合同收取定金後,基於孩子戶口遷移、學區房價格上漲等因素,又不願意將房屋賣出構成根本違約。最終在承辦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韓某雙倍返還定金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房屋買賣對於大多數家庭來說,都是一件大事,而為了讓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狠下心來付出高價購買學區房的家庭更不在少數。近年來,學區房房價一路攀升,不少簽了合同的賣房者為賣出更好的價錢,不惜選擇毀約,因此而引發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也在激增。根據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賣方不願再以合同約定價格出售房屋、明確拒絕出售房屋的,要依法追究惡意違約人的違約責任,懲戒不誠信人,提高其違約成本。由於賣方惡意違約,拒不履行合同義務,買方可以請求判令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要求賣方返還定金,賠償包括差價在內的損失,為買方提供充分有力的司法救濟;如果買方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合同也有繼續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可以判令繼續履行合同,同時對違約方判處違約金,以此來維護正常的房地產交易秩序。(馬曉丹)

審核:馬德明

校對:李生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