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羅一失蹤婦女死於排水管下,誰應擔責?

新罗一失踪妇女死于排水管下,谁应担责?

學習發揚“楓橋經驗”貫穿“以人為本”建設和諧社會的理念,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實現。新羅區西陂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陳如金金牌調解工作室就是利用威望高、口碑好,發揮名人優勢;造就素質強、業務精,發揮專業團隊優勢;通過人熟、地熟、業務熟、情況熟,發揮熟知優勢;在調處基層複雜疑難重大矛盾糾紛中,實現了矛盾不上交,突出品牌效應。

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

新羅西陂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

陳如金金牌調解工作室調解的

一起婦女意外身亡賠償糾紛案

01

案件簡介

2018年11月05日傍晚,西陂街道某村村民林某英的家屬發現林某英早晨出門放羊至今未歸,便發動親屬四處尋找,直到11月06日早上10時,親屬在某村老道班路邊斜坡下的排水口處發現了林某英。於是報警求助,經公安及法醫現場勘查,林某英頭朝下被壓在2噸重的排水管下,已經無生命跡象,在排水管邊上有滑落的痕跡,排水管滑落擠壓造成林某英窒息死亡,調查結論:排除他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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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調解調查

林某英意外發生地位於村莊與工業園區的交界處,意外發生後,家屬找到業主單位要求承擔責任。業主單位認為工程已經承攬給施工隊,且使用和收益是某村,應該由施工隊和某村共同承擔責任。經多次私下溝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家屬萬般無奈,請求西陂街道陳如金調解工作室調解,金牌調解員陳如金、林惺惺急當事人所急,想當事人所想,安撫家屬情緒後,隨即展開調解調查。

新罗一失踪妇女死于排水管下,谁应担责?

調解員到某村事發現場進行查勘,並對施工隊和業主單位的承包合同關係,進行調查取證,經證據顯示:2017年7月業主單位徵用某村土地將原來水源渠道破壞,經村民反映,某村民委會出面交涉,業主單位同意在公路上重新挖掘出一條水道,並埋上排水管道,方便下游村民灌溉,將該工程承包給邱某,邱某於2017年8月完成鋪設,沒有驗收,至此該處變成了無人管理狀態,該排水管暴露在外,受大雨沖刷存在安全隱患,導致意外發生。

到底誰是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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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都在推諉,

金牌調解工作室通知業主單位

及承包人到工作室接受調解。

死者家庭情況特殊,身份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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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英家庭情況特殊,其與汪某結婚後,生育一個孩子,未辦理結婚登記,其本人屬於精神殘疾2級,家庭十分困難,是低保戶也是建檔立卡貧困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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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調解過程

★雙方爭議焦點:賠償金額及責任承當問題

(一)賠償金額方面

❖賠償金額是否按農村標準還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林某英有精神殘疾,屬於監護對象,家屬未盡到監護的義務,侵權方是否減少賠償標的?

❖林某英精神殘疾,沒有勞動能力,是否存在贍養他人的能力?

❖業主單位對施工工程失於監管,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在事故中是否承擔主要責任?

❖親屬發動村民尋找林某英並處理後事的誤工費1萬元是否合理?

❖家屬要求精神撫慰金,侵權人不同意支付。

(二)責任承擔問題方面

☉業主單位認為:該處屬於野外,事發地點比較特殊,危險源是比較明顯,正常人是不會主動涉險。根據侵權責任相關規定,認為林某英主動涉險導致意外發生,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所以只願意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家屬方認為:該處屬於業主單位建設,不管是否承包給第三方,總之沒有盡到安全防範措施,也未盡到維護義務,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導致林某英意外死亡,業主承擔100%賠償責任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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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主動釋法,先易後難

金牌調解員陳如金根據調查結論和雙方提供的證據制訂調解方案。對上述爭議焦點逐條釋法:

❶雙方同意確認按2018年城鎮居民收入標準39001元/年計算死亡賠償金。

❷贍養是法定義務,不能因為贍養人殘疾或者生活困難,就完全否認贍養人的贍養義務,建議侵權人給予相應數額的贍養費。

❸相關法律有規定親屬處理喪葬事宜的誤工費,實踐中該費用一般不超過五人。侵權人認為親屬把尋找失蹤受害人及協調處理事故的誤工費與法律規定親屬處理喪葬事的誤工費混同,主張該費用過高,金牌調解員建議侵權人適當補償。

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 ,林某英非先天性精神殘疾,發病後長期與母親生活,其母親照顧林某英一家費盡心力。林某英的突然死亡,給他們家人肉體和心理上均造成了損害。因此應當依據法律支持家屬的精神損害的訴求。金牌調解員陳如金反駁了侵權人辯稱精神殘疾人的死亡是給家庭減負解脫的違背道德的主張。但同時提出,該解釋第11條規定,“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建議家屬提出的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給予下調,以促成雙方達成賠償共識。

根據調解員主動釋法,雙方同意接受調解方案。經多次調解協商,最終雙方當事人將賠償總額確定為86萬,然後按責任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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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巧借東風,求同除異各個突破

敲定賠償金額後,雙方就各自承擔的責任大小,發生了激烈的辯論,甚至出現了一場調解會四位律師相互辯論的場景。雙方都堅稱只承擔30%的責任,賠償差距巨大,調解會一度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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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陷入僵局後,村幹部受家屬方的委託來說情,希望調解員支持他們的主張。調解員“巧借東風”,向說情者詳細闡明瞭《人民調解法》的法律規定及糾紛的事實、證據、調解過程以及法律依據,熱情接待並邀請說情者參與調解工作,積極促成說情者自覺地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藉助當事人對說情者的信賴,讓村幹部去幫忙做好家屬的思想工作,在30%--70%的賠償責任內確定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數額。

家屬接受該調解辦法,接著調解員趁熱打鐵,做侵權人的工作,從情和理角度出發,拿出調解調查時拍攝的證據照片,讓侵權人充分考慮受害方的家庭困難情況,在30%--70%的賠償責任內確定一個數額給予最大限度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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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調解成功

從2018年11月10日開始至11月26日,金牌調解員陳如金、林惺惺運用名人優勢、團隊優勢、業務優勢、熟知優勢,連續多日往返當事人之間,用真心感染當事人,拉近了雙方當事人的差距,取得當事人的理解和信任,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並當場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協議約定:由業主單位承擔主要責任,並賠償受害方人民幣45.5萬元,雙方均對調解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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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點評

新罗一失踪妇女死于排水管下,谁应担责?

本次事故是一起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案。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它並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為前提,其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一旦損害後果發生,便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過錯,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否則就要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也規定:“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是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一)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

前款第(一)項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調解首先要確認賠償主體,即誰是侵權人。其次被侵權人系周邊居民,活動範圍包括排水管周圍,侵權人即是排水管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排水管的鋪設和維護管理應當預見危險的發生,且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本次事故中,侵權人沒有安全警示,沒有防護措施,無法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應當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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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陳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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