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平:修訂後檢察院組織法確立7項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摘錄

第一百三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摘錄

第三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置。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實行司法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實行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權責統一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檢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檢察工作基本原則,是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過程所應當普遍遵循的一般準則。隨著對檢察工作規律的認識不斷深化,檢察工作基本原則的內涵也在不斷豐富和發展。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在1979年組織法規定的基礎上,確立了七項檢察工作基本原則。

一是檢察院依法設置原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置。”一般情況下,檢察院的設置在憲法和作為憲法性法律的檢察院組織法中予以規定。但由於憲法和基本法律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不可能頻繁作出修改,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作出決定這種方式,對個別特殊檢察院的設置進行規定,更為及時便捷。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將來可能根據檢察工作的需要設立新類型的檢察院。在保持檢察院組織法穩定性的情況下,可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定的形式設立這些新類型檢察院。這種做法,在設置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檢察院時曾經採用過。

二是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與現行憲法第136條的規定是一致的,也是對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要求的落實,有助於檢察機關在辦案工作中進一步排除外部干擾。需要注意的是,檢察院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並不意味著可以不受任何監督制約。在我國現行制度下,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還應當接受以下領導、監督和制約:一是必須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二是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三是要自覺接受政協民主監督;四是要依法接受監察機關、公安機關、審判機關的制約;五是要依法接受人民監督員對辦案活動的監督;六是要依法接受人民群眾包括新聞媒體的監督。

三是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這是對憲法規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的體現。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把適用法律一律平等規定為檢察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既有利於防止並糾正檢察院在檢察活動特別是辦案活動中,因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不同有選擇性地行使檢察權,也有利於防止任何人謀求凌駕於憲法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權,使所有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憲法法律上的全面、同等保障。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不僅自己要嚴格堅持這一原則,而且對於有關執法司法機關違背這一原則的行為也要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四是司法公正原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是法律的守護者和公益的維護者,應當把維護司法公正作為永恆價值追求,以檢察職能的充分發揮,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不僅檢察活動的最終結果應當客觀公正,而且檢察活動的過程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確保法律得以準確、全面地實施,案件得以及時、有效的處理。這其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遵守法定程序是達到司法公正的程序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內容。

五是司法公開原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實行司法公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司法公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執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要堅持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將深化司法公開作為促進檢察工作科學發展的重大舉措,以案件信息公開為重點,建立完善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司法公開機制,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此予以確認。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公開不是一律公開,法律規定不公開的不得公開。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全面推進檢務公開工作的意見》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當事人申請不公開且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向社會公開。尤其在偵查環節,特別要注意依法對相關工作內容保密。

六是司法責任制原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實行司法責任制,建立健全權責統一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司法責任制改革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在司法制度體系和司法權運行機制中居於基礎和核心的地位。司法責任制改革的目標是通過健全司法辦案組織,科學界定內部司法辦案權限,完善司法辦案責任體系,以構建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和公平合理的司法責任認定、追究機制,做到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按照中央部署,201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各省級檢察院普遍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經過幾年的探索實踐,全國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改革基本完成,初步建立了權責明晰、監管有效、保障有力的檢察權運行新機制。在檢察院組織法中對司法責任制的原則和內容予以規定,既體現了對改革經驗的吸收和固定,也為司法責任制的進一步落實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七是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原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保障人民群眾對人民檢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這是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體現檢察為民的重要內容。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既是人民主權原則的直接體現,也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客觀需要;既是擴大檢察民主的基本途徑,也是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的重要手段。這一原則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檢察院應當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二是檢察院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前提和具體方式是“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沒有知情權,參與權就難以實現;沒有知情和參與權,監督權也難以實現。在實踐中,檢察機關既要注重人民群眾參與檢察活動的廣泛性和有序性,也要確保人民群眾參與檢察活動的實效性,使得組織法中的原則性規定真正落實到位。

(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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