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期間,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是否會被認定為強姦,法律對此是怎麼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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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實話:這種情況下只要妻子追究責任,就可以認定為強姦。

就法律意義上來說,對強姦的定義就是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那麼則構成強姦。而這個違背婦女意願的具體表現就是女方是否報警,如果女方報警追究男方的責任,那麼就屬於違背婦女意願,如果女方不報警也不追究,那就談不上違背婦女的意願。

然後,咱們再來說這種特殊情況。事實上,這是應該從兩個方面來考慮的,兩個人在打離婚官司期間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這兩個人還算是夫妻關係。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夫妻關係早已經是名存實亡。那麼,這時候該參照哪種關係來判定呢?

如果說參照法律關係,那麼兩個人是夫妻,發生性行為就是雙方之間很正常的事情,畢竟,婚姻關係的建立從某個方面來說就是讓兩個陌生人之間的性行為變得合法。但是,我認為這時候是應該參照情感關係來判定的。

我麼可以舉一個例子,比如說像我們之前老一代人,其實很多人是沒有領結婚證的,但是,人家一樣生小孩,過日子,無論是他們自己還是周圍的領居也都認為他們是夫妻,而這時候法律上也會是認為他們就是夫妻的。那麼,這時候這種夫妻關係的認定靠的就不是結婚證了,而是道德倫理。

同樣,在這件事中,如果兩個人已經鬧到了打離婚官司的地步,說白了要不是為了孩子的撫養權打官司,要不就是為了分財產打官司。基本上已經毫無感情可言,都是在爭取各自的利益最大化。

雖然,從法律上來說還沒有辦理離婚證,但是,從道德倫理角度而言,這兩個人是已經不算是夫妻了,所以,這時候無論是作為妻子還是丈夫,都是沒有理由為對方提供生理需求的義務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客觀來講,就應該被認定為強姦行為。

當然,是不是會追丈夫的法律責任,那還是要看妻子追不追究,如果妻子不追究,那就時自願發生關係,如果妻子追究,那就因該依法嚴懲。

有理有據,實話實說,關注:大實話。讓我們一起用理性的視角看世界。


大實話


我國刑法規定,凡是對婦女採取暴力手段,不尊重婦女的人格,違反婦女意願的,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屬於強姦犯罪。

暴力強姦犯罪,有素不相識的歹徒強姦犯罪,也有婚內夫妻間的強姦犯罪。婚內的強姦犯罪是指,在某一時段,當妻子不願與丈夫發生性行為時,丈夫違背了妻子的意願,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就屬於強姦犯罪。只不過人是要臉面的,不會把這些家醜抖落到外面去,所以這樣的原告幾乎沒有。

當夫妻正在鬧離婚的時段內,這是屬於雙方在婚內的一個特殊性階段。說白了,在法院受理離婚案這一時段內,雙方是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雙方就跟陌生人沒什麼區別。雙方要和解法律管不著,一方要是傷害另一方的話,法律就管著了。這時候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只要妻子說,違背了她的意願,並拿出了證據,就屬於強姦犯罪。


老蔣閒言


對於婚內強姦的問題,在我們國家的司法實踐當中,還是存在一定爭議的。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因為所謂強姦罪最主要的一個關鍵因素就是是否違背了婦女一方的意思而強行發生性行為,如果符合這個條件,那麼我想不論是婚前還是婚內都是有可能會涉嫌的。

只不過如果男女雙方還是處在婚姻存續期間,畢竟性生活也是男女雙方的義務,所以可能很多人就會覺得是不可能構成強姦罪的。但是在這裡面我們不排除有的夫妻之間感情明顯已經不好,而且很多發生性關係已經不是正常範圍之內,而是有人身虐待的意思。那麼這種情況下,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我認為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也是可以認定強姦罪。或者如果對人體造成一定的傷害,可以追究對方家庭暴力或者故意傷害罪等情況的。

所以至於題目當中所說的男女雙方現在已處在離婚的階段,那麼顯然雙方對於感情已經基本上名存實亡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是不可能再心情發生所謂的正常性生活的。那麼這個時候如果男方只是單純的認為男女雙方還存在婚姻關係而強迫女方發生關係,那麼我認為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是有可能構成強姦罪的。

因為畢竟法律不能僵硬教條的去使用,否則會使很多心存不良想法的人故意鑽空子,這樣如果給女性造成損害,而基於教條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我想法律將會失去本身制定的意義。對公民也無法做到公平公正的保護的。


任律師工作室


在起訴離婚階段,如果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那麼根據司法實踐,丈夫已經涉嫌強姦犯罪了!

一對男女自願結婚,走進婚姻的殿堂,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即視為雙方承諾在一起共同生活,互相負有過性生活的義務。雖然相關法律中並沒有對此進行明文規定或形諸於文字,但這是毋庸諱言、早已深植於人們觀念之中的。

因此,只要在正常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在國內,是不存在婚內強姦一說的,雖然實際上這種事情也時有發生。不過,雖然實踐中不認為這是婚內強姦,但是如果丈夫的行為傷害到了妻子,也是可以以故意傷害罪或虐待罪追究其法律責任的!

不過,如果雙方已經鬧到不到開交,走到法院起訴離婚這一步,那就說明雙方的關係已經處於不確定狀態,視為女方收回了對男方的承諾,意即不願意與他一起共同生活,當然與之發生性關係的義務。性的自主權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得到法律保護的,當沒有了婚姻的外殼,性當然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在這種情況下,還強迫妻子發生性關係,那就涉嫌犯罪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是指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此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並沒有將丈夫排除在外。

蘭州紅古區曾發生一起這樣的案例。2009年9月,23歲的小夥何某與曉琳結婚,婚後雙方因家庭瑣事爭吵不斷。2011年5月,曉琳向法院起訴離婚,後來法院判決准予二人離婚。

何某收到判決書後當即提出上訴,並表示願意與曉琳重修舊好。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何某持刀翻牆入院,提出和曉琳“最後一次見面留個紀念”,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係。最終,何某因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打虎拍蠅


依我之見:‘’強姦‘’,在我國是個法律概念,就應放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框架內來探討一一我的結論:婚姻內沒有‘’強姦罪‘’。

一,作為男女同居(同床性交)的基礎的法律關係反映最集中的是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俗稱男女同居法、結婚是扯睡票丶男女睡覺法)。該法明文規定:法定以上年齡的單身男女丶‘’身體上沒有法定不適合結婚的疾病‘’丶以感情自由為基礎並經國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註冊登記頒發‘’結婚證‘’後就形式合法的‘’夫妻關係‘’。法律賦予了夫妻關係最重要的權利一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共有權丶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同居權。而‘’同居權‘’,在此對合法夫妻關係的男女雙方而言既是權利,雙方又是法律義務,說俗一點結婚後夫和妻相互有要求與對方性交的權利和義務。法律為保護夫妻合法的同居權(性交權),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同居對外以夫妻相稱的構成‘’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該法第二百五十九條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隊配偶的而與之同居(性交)的,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同時《婚姻法》還明確規定夫妻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夫妻雙方不得以感情不合為由或以是否符合女方或男方意願為由與他人‘’通姦‘’,更不得一方以性交是自己的權利為由去‘’滿足自己的意願‘’去嫖娼賣淫丶與他人亂交。由此可見,在我國婚姻關係與否是男女性交行為合法化的法律基礎。俗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

二,什麼是法律上的‘’強姦‘’呢?依我之見:法律上的強姦,是非法性關係基礎上的違背婦女意志強制與女方發生性交的行為。所謂‘’非法性關係‘’就是指合法婚姻關係之外的通姦丶賣淫丶亂倫丶淫亂丶奸幼…我國法律禁止的性行為,如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性交行為。所謂‘’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即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所表述的內容。可能有人認為本人關於強姦罪所加的‘’非法性關係基礎上‘’定語是畫蛇添足,‘’不‘’!我認為該定語是法律保護合法性行為丶制裁非法性行為的應有之義,如果合法婚姻關係內的強制性交的行為要以強姦罪論處,難道我們的法律是鼓勵夫或妻一方通過通姦丶嫖娼、賣淫丶亂交來滿足作為動物性的‘’人‘’的自然生理需求嗎?

三,回到案例中敘述的情形,夫妻二人確已感情破裂符合我國法律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定條件,但是,法律就是法律,雙方就必須遵守,既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有時履行義務是違背很多人意願的。既然雙方在法律上(協議離婚或法院判決離婚)只要本案離婚案件法院還在審理中沒有生效的離婚判決,此二人還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那怕是‘’名存實亡‘’,雙方在夫妻關係依法存續期間的同居(性交)的法律基礎仍然存在,請問:婚內強行性交何來強姦一說呢?

綜上所析一一在我國,沒有婚內強姦罪的法律基礎。


唐先明75443043


女的死活不讓,你能合到一起麼,強姦應定暴力行為至婦女昏覺發生關係才算強姦,如果女男免強睡在一起,免強發生性關係,過上一二天因矛盾女方去報案,說那天你強姦她了,派出所也會接案的,強姦這個罪名應該更完善,不能只要違背意願發生性關係就定強姦罪。/


眾國興


這裡先定義強姦:強姦,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我沒記錯的話,美國有些州的法律中,夫妻之間存在強姦罪的。但是中國,好像沒有這個說法。當然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我的理解也僅限於此。違背意願的性行為都可視作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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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迴的刻度


回答那是肯定的,因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如果是男方訴訟離婚,這樣的事情應該是不會發生,反之,發生的概率很高,所以,女方應該搬離男方住處,這種事就避免發生。這個問題就是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只要女方拒絕,要是強行發生性關係都屬於違法,也就是說在任何時候,只要是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都是犯罪。


語過添情142630041


當然,都離婚了,也就是兩個毫不相干人了,這時候在和對方發生關係,就是強姦。因為違背女方意願,在女方沒有允許的情況下,強行和女方發生性關係,是違背女方意志的,所以構成強姦罪。這個和他倆以前是夫妻關係沒有任何聯繫。


獅子貓她爹


1.在我們這裡說實話,一般對於離婚中的人來說還屬於婚內,婚內強姦當事人雙方一般都不會報警,畢竟生活過的夫妻!

2.如果尋求法律幫助,法律一定會根據“違背婦女的意願”這一條給予一定的警告或者處罰,不過都是因事情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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