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汇总

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汇总

1.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企业一定是软件企业吗?

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里的一般纳税人是否一定是软件企业?

答:不一定,非软件企业符合条件也可以享受这项政策。

2.购买的软件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软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购买的软件不可以享受,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才可以享受。

3.城建税及附加可以退吗?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退?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中规定,对“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当然现在营业税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是不可以退还的。

4.软件企业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软件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5.非软件企业取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问:非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吗?

答:不可以,只有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6.即征即退实际税负及即征即退税额如何计算?

问:即征即退实际税负及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四条规定,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7.软件产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问:满足什么条件的软件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答: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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