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你了解多少,一个案例让你精通

2018年11月26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彭某、蒋某等六人提起公诉。本案被告人彭某于2007年开始从事房屋装修行业,“只有多叫客户来找公司装修,才可以多拿提成、多赚钱,但是不购买信息就很难找到客户来公司谈装修业务”,因此彭某从一些小区售楼部、物业工作人员和装修网站处购买了一些住户的详细住址和电话号码,除了用于自己公司装修业务需要外,又转手分别售卖、提供给了同样从事房屋装修行业的蒋某、邓某等五人。经审查,彭某共计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多达87648条,获利五万余元;蒋某、邓某等五人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29214条至5380条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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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彭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蒋某、邓某等五人为推销房屋装修业务,牟取利益,以购买方式从彭某处非法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六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购买的房屋楼盘名称、栋号、房号、电话号码、房屋面积等,直接体现出公民个人不动产状况及生活区域等重要个人隐私内容,该信息属于财产信息。根据《办理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侵犯公民个人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检察官建议法院依法判处。

那么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样才达到立案标准?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希望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一、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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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简单来说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且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2)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根据法律精神,结合司法实践,《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繁多,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个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后极易引发绑架、诈骗、敲诈勒索等关联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三是信息用途。被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对权利人的侵害程度也会存在差异。基于此,《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情节严重”。四是主体身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为切实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治力度,《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六是《解释》第六条专门针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进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情形设置了入罪标准,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你了解多少,一个案例让你精通

公民的个人信息为本人所有,若不法分子从不正当的途径取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是当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时,每位公民都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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