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旺:理財子公司既是“新武器”也有“緊箍咒”

《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下稱以《辦法 》)日前正式發佈,筆者認為,《辦法 》將產生以下幾方面的影響:

一是《辦法》公佈是資管新規正式落地的標誌,為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的資產管理業務提供了法理依據。《辦法》出臺後,商業銀行可以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從而為商業銀行通過“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這些法理通道實現經營提供了保障。

二是《辦法》為商業銀行理財鬆綁:理財產品銷售渠道不僅侷限於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產品可直接投資股票,對券商資產管理將形成巨大壓力;不再設置銀行理財產品銷售起點金額。這三條理財新政將為股市引入大量資金,同時,商業銀行將進入投資銀行領域,券商將面臨前所未有的競爭壓力。

三是《辦法》為銀行子公司理財帶上了“緊箍咒”。理財子公司要計提10%的風險準備金,要遵守槓桿水平、流動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指標,銀行的理財子公司和其他資管機構接受著同樣的風險監管約束。

四是《辦法》將成為商業銀行“圈地”的新武器。雖然銀行理財子公司在風險約束上與其它資產管理機構統一了,但商業銀行在市場份額、銷售渠道、市場品牌上具有政策壟斷優勢,有利商業銀行再次擴展市場。《辦法》為股市引入資金的同時,基金、保險、信託、私募資產管理機構只能在管理業績上尋求突破,否則商業銀行有可能在“資管新規”和“理財新規”加持下形成理財領域一統天下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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