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xiangping_sdk


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息一般情況下都是其他國內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就這個問題講,要看合夥企業有無法人資格及合夥人組成而有不同納稅要求。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即鬆散型經營。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體現在自身納稅上就是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貫徹先分後稅原則,即按照合夥協議規定的份額在合夥人之間分配。之後如果合夥人是自然人就要按照股息、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必須強調,股息紅利屬被投資企業已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企業所得稅法雖列為徵稅對象,為避免重複徵稅,又明確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免稅。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您。



看見平凡稅助祥雲


我國企業大體分為兩大類,有限責任和無限責任的,合夥企業本身就是股東負有無限責任的企業。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繳稅義務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先分後繳)。

自然人合夥人分的的份額,按照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2018新修訂)個人所得稅計算繳納,繳納時扣除一定的費用。

單位合夥人分的份額後,計入本企業投資收益。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所得也是按照這個方法計算。

比如:個人A和惠略公司(該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5%)共同出資設立B合夥企業,持股比例各自均為50%。

然後B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100萬元的股息,這100萬在A和惠略公司之間各分50萬。

然後A按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惠略公司則把50萬計入本企業利潤總額,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惠略公司本身適用優惠稅率,則適用優惠稅率。

不明白可以@我。


周文坤會計


總原則自然是先分後稅,然後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稅,但具體是按個人所得稅20%稅率徵還是按企業所得稅稅率徵,還得看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本身是什麼屬性。


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分為個人投資者和單位投資者,舉個例子,張某和甲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25%)共同出資設立A合夥企業,持股比例各自均為50%,然後A合夥企業又對外投資,分回100萬元的股息,那這100萬要先在張某和甲公司之間各分50萬,然後張某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甲公司則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12.5萬元。如果甲公司本身已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那就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另外,如果符合居民企業之間的直接投資規定,分回的股息還可以免徵企業所得稅。


所以,如果投資者都是個人,則全部按20%徵個人所得稅;如果投資者都是公司,則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徵企業所得稅。


所以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並不僅僅涉及個人所得稅的計算繳納,還得看其投資者的屬性和適用的稅率來決定,總原則是先按持股比例分配股息,然後再根據投資者的情況計算繳納稅款。


節米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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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5,稅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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